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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业委会 业主能否选聘物业公司” 研讨会实录

    01-26 14:47:00    浏览次数: 269次    栏目: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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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可心:您的意思是弃权算同意?

周杰:你要想解聘不解聘,现在从法律规定必须成立业主大会,第一步业主大会你不成立就是业主不齐心,必须把业主大会成立起来,必须把热心人都得通知到,你不参加你有合理的理由不参加,那就是你放弃这个权利,但是参加这个做出的权益当然是有效的,难度肯定是很大的。

舒可心:我不参加业主大会肯定是对我有效,但是我不参加是算我同意吗?业主大会我不参加的这一票算是同意票、反对票还是弃权票。

主持人:我理解周律师的意见是这样,现有的法律法规,要求全体投票权的三分之二,再有50%才能成立业主大会,您的意思,至少我是支持的,在你已经证明你会议的召集者用尽了送达的方式,通知的方式,实际上参加投票的这些人的三分之二,就可以形成对整个小区都有效率的决议。

周杰:你不参加等于你放弃了你的权利。

舒可心:不一定弃权有的时候是维权的方式。

周杰:这不是弃权。

主持人:这个问题咱们今天不讲。

舒可心:周律师谈的问题,不是投弃权票。

周杰:不是投极权票,就是你拒绝参加业主大会,等于你放弃做业主的权利,所有的权利你放弃了。

舒可心:意思就是说在业主大会计票的基数当中不含他。

周杰:对。

舒可心:我想说,周律师说的这个非常合理,也更能促进大家都来参与,因为你不来参与我就让别人处分这个权利,因为你不参与,不是你现在投弃权票,反对票。我从合理性来讲,我完全同意周律师的意见,现在不行,所以我觉得到底是今天在现行的法律下能做什么,还是法律应该是什么样的,或者是哪些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提案的问题。

周杰:我说是现行条例下实现,为什么你说三分之二,他不参加是放弃了这个权利。

舒可心:条例规定不是这样的。

任晨光:我补充一点,刚才周律师说的问题,其实大家搞复杂了,实际上说,咱们看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说成立业主委员会,必须要先通过规则,没有强烈的规定,只不过是拿着资料来我给你备案。是小区里搞的鬼。物业管理并没有强制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成立了要备案,实际上大家搞清楚了,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不难,只要召开首次会议就成立了,我虽然什么决议都没有做出来,已经做出来了。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以后,一半参加,我发给他他没参加,成立业主大会并不难,成立业主委员会也并不难,就是因为那个三分之二,两个东西必须同时备案,难在这个里头,如果业主委员会我单独拿出来,这个时候我只要召开大会,到会就成立了,我想大多数小区并不是难事情。

舒可心:我想告诉大家,小任的思想有一个天赋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概念。首先业主委员会是一个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这个组织的章程实际上就是业主大会的规则或者公约,一个组织没有章程组织就成立了,那么根据什么工作?一个公司没有董事会决议就可以注册公司,然后回来由股东开大会,我觉得这个不可以,我觉得业主委员会实际上应该是后选,我个人认为业主大会应该分两次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先要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先要通过规则。业主大会是依据规则产生的或者公约产生的,因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公约是小的宪法级文件,没有宪法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自己要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是外部强权给的业主委员会。

13.没有业委会业主可以选聘物业公司

主持人:咱们年轻同志讲一讲。

今天议题是没有业主委员会,业主能否选聘物业公司,我认为是可以的,我曾经在一个社区做过一份调查,有一个业主告诉我说,说2001年买房的时候,开发商强硬地要求必须要签订一个 物业合同才给钥匙,这样的话他要入住的话就必须签这个合同,入住以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百般阻挠成立业主委员会,在这个情况下,没有业主委员会,我们业主能否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如果不能,是不是现有的物业公司,就老死在我们这个小区里,我想了一下,根据合同法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斜坡的手段下签订的合同,请问这个物业合同是不是符合合同法54条的规定,谁能否认不是违背了业主的真实意愿,你有何理由违背我意愿的合同。既然我有权撤销这个合同,谁能阻止我选一个新的买家。合同法第401条规定,受托人,应该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物的处理情况,现在有谁能够否认这个物业合同是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我们业主是否有权随时解决合同。

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个法律禁止业主重新选择一个物业公司。如果不能选聘,不保护业主的选择权,现在的物业公司就会在这个小区里垄断几十年,我认为任何的垄断都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如果不打破这种局面,长期以往业主都是任人宰割的羔羊,只有打破这种垄断才是对业主的最大尊重,尊重业主的物业选择权,让业主选择自己的公司。明确规定业主可以选择自己管理物业,更可以选聘物业管理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感觉,这就说明任何机构、任何组织无权以组织业主选择物业公司。

主持人:没有发言的同志请发言。

14.案例

肖律师:我想提供一个案例,大家看看有没有帮助,我们做的有一个项目,算一个高档住宅,总共这个项目有99套,就是给每个客户签买卖合同的时候,同时也签了这么一个,享有99分之一的股份,这样每个业主将来既是业主,同时也是物业公司的股东之一,这样的话,当时我和李建国沟通过这个事情,他说为了维护这些基本的权利,我对物业法这块没有研究的那么深,对房地产这块做得比较深一些,所以我觉得这个案例只是想提供给大家,这是一个好的方式,说维权也好,说维护利益也好,还是推进法律利益也好,如果我们现有的社会和体制下通过一些更好的方式,更好的措施,更好的一些微观的一种方法,能够达到我们业主的目的以及开发商的目的的话,不失为一种好的做法,我觉得有这么一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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