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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业委会 业主能否选聘物业公司” 研讨会实录

    01-26 14:47:00    浏览次数: 269次    栏目:业主大会

标签: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物业管理,http://www.deyou8.com “没有业委会 业主能否选聘物业公司” 研讨会实录,

主持人:谢谢肖律师,肖律师说的有些事情我想如果是像做过或者正在做业主委员会这个工作的同志听了,咱们开始掉眼泪,确实很多业主觉得几千块钱物业费交给物业公司没问题,但是几十块钱作为业主大会,不要说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业主大会的经费也都不太愿意,这个也是咱们中国人两千多年三千多年的习惯,有些东西在上面是没关系的,突然在平等的人中间,好像是管大家,哪怕是物业公司也是高高在上,在平等当中,这个好像不很适应。

咱们这个会到现在,对没有业委会,业主能否选聘物业公司,具体的操作上好像讨论得不是很充分,但是也有可能因为现在我们大家在想的也就是,能不能有充足的手段做这个事,我们可以探讨,当然权利是没问题,就像刚才任主任刚才说的,权利是天然具有,没有问题,但是怎样实施呢?有的同志是很难实施的,实施不了,但是怎么样实施。

郝敬:我是新兴家园的,我姓郝,我退休以后干这个事已经十来年了,原来在王府花园曾经参与筹备业委会,八年抗战无结果,确实是这样,这次又是从去年开始一年多了,又没有结果,我们得回顾一下我们国家这套制度,90年开始是深圳有了这么一个雏形,北京市是从95年开始,有一系列的,到现在据我所知,不下20个文件,文件变来变去,让你琢磨不定,比如分区来讲,原来316规定得很清楚,不管你多少,给你预留20%的名额,现在物业管理条例下来以后把这个文件就取消了,我的中心意见是,业委会这样一个新兴事物在我们国家已经经历了十好几年了,为什么北京市85%以上没有业委会呢?因为今年6月份市政协组织了一个调整委员会,只有11.7%,为什么就拿北京市来讲,十年在中央身边,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我说根子在上边,还是在中央,国务院这个条例出来了,物业管理条例出来了,有些东西没有配套的实施措施,配套没有跟上,因此,到了建设部也变,到了北京市也三变两变,实际上消极物业管理条例,不是积极组建,文件规定是50%以上啊,他说你不够50%,我们到信访问,信访说这些文件都有效,现在结果是人们呢?到小区办还是那个意见。所以我说什么呢,国家有政策、有规定,谁来保证群众的民主权利,谁来保证?原来是咱们靠机关来管,现在是全放下来了,放到民主了,但是你没有保证啊,所以我说,要向上反映是什么,物业管理条例下来,相应的配套措施,各个政府为什么不下,下了不知道执行,这个应该有一个检查、监督机制,北京市很典型,为什么都在建委这个圈圈里,我们现在是一个无形的网,这个网你冲不破的,处处捆着你手脚,文件归文件,不执行怎么办?按照业委会来讲,业委会既然是民主自治组织,谁来保证,还是应该政府下达相应的条款,不要小区办备案。小区办就是越权,上次我提了这个问题,孟律师答复,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与否,备案不具备法律含义,既然是这样,我已经按照程序经过街道办事处以后,我登记就完了,现在不给你记,那不越权吗?现在就是小区干部,村委会一样,讲道理不听我,关键是要有民主自发组织,要有一个集体保证它,我觉得应该向中央呼吁,和谐社会最基础的是什么?就是社区,社区大家都心情不舒畅,发挥不了自己的民主权利,谈何容易啊?十届六中全会马上要开,这是一个契机,我觉得应该积极反映这方面, 我们现在这个社会已经走向文明了,群众的民主权利如何保证?应该下条令,凡是有条件的新小区,限你一年必须组织业委会,由业主自己讨论、自己决定,不要你小区批准不批准。

10.三分之二的业主为什么能强奸三分之一业主的意愿?

主持人:今天咱们是只能到四点,还有其他的同志还没有发言,主要是这些问题咱们也是说了很多次了,呼吁了很多次了,当然难度确实很大,我们还是围绕这个主题,没有业委会,咱们到底行不行?如果大家都觉得不行,秦兵同志也是了解到了一个大家的意见,所以大家可以就这方面畅所欲言,到底能不能行?可行不可行?权利肯定有,到底可行不可行,或者有可能性的话,难度有多大?

张毕清:刚才我听了很多业主的发言,我想今天的会议时间很短,刚才我们没有到了主题,听了半天我听了两个律师讲,肖律师讲完全不可以,现在我们只听了两个权威人士讲,包括我们杨律师带了一个头,没有到我们主题上来,我想很短的时间,尽管会议要结束,可能没有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其他的话都可以在其他的场合讲,今天目的要达到,我听主持人反复强调这个事,但是一直没有切入到主题,我想大家切入到主题,其他的讨论议题希望在下次的会上讨论,一个会上想把所有的问题解决,是不可能的,今天就围绕这个主题,抓住最后20分钟,最好请专家讲,因为其他业主讲,咱们不懂法。这是我的小建议。

李刚:有一个案例是这样的,这个小区有物业公司,但是成立物业公司现在面临一些困难,小区的业主就想,能不能不成立物业公司,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具体操作办法是这样,不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想法,我也在做一些服务,我们业主选举100人,或者100个比例,比如说60%的业主都同时与某一个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或者70%60%,我们小区的情况是什么,可能我们只能达到超过半数,但是达不到三分之二,如果达到了我们就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我们可以争取到同一个物业公司签一个合同,达到50%到66%的这个都能做到,如果这个协议我们做到了,能不能意味着原来的前期物业合同那个自动接触,我们这个合同自动生效,我想能不能针对这个问题,有针对性的,因为这是一个实际的事,能不能大家提点儿意见。

主持人:还有一个实例,正在操作的案例。

舒可心:我再强调,刚才我谈的话太过法言法语了,前面一段谈的,我的发言是跟他一样,不可以,66%、99%的人认可,那1%的人的权利怎么保障,如果只有我们业主大会,业主三分之二的人可以决定三分之一的人的权利,前提是法案的权利,如果没有组织三分之二的人是不可能的。

这就是说三分之二的业主为什么能强奸三分之一的业主的意见呢,是因为有法律,所以多数法则并不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法定原则,而是在不同的情况下,所以我想跟大家说,不成立组织,想用组织的原则决定一个事不可以。

他们的案例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11.目前的法律环境不行

任晨光:我觉得这个如果是经过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舒老师说的是对的,但是前期的是不对的,如果没有合同我就可以跟任何一个公司签合同,我跟没签过合同,如果我签了,我可以单方毁约,我只有60%的业主签了,40%和这边交钱,法律上没问题,单方跟你解除了法律合同。

李刚:物业管理条例的第11条是这么说的,业主大会履行下列的职责,第三条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我们处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我们也考虑了这一点,但是这里要说清楚的是,我们小区没有物业公司,我们用这个合同选聘了一个物业公司,小区的权利属于业主大会,不能说全国的四分之三的人签个字就把主席选了,这叫什么呢?这加暴动。26条有个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是不是过了一年前期物业公司就自动解约呢,我认为有不同的处理,但是这里期限未满,业主大的形式上,自然推到前期物业公司不授权,但是除此以外,我个人观点不能因为到了一年,自动前期物业合同够终止,我认为值得商榷。

只有一种途径,就是全体业主,舒老师这个观点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好像是我,我读一段话,在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这么说,只有一个业主,或业主人数较少,经全国业主一致同意,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这个规定不适合我们刚才说的道理,但是前提说明白了,不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是个人的观点,现在我们不是谈法理,应该实行很多,中国应该实行自由、民主,我们是法律的,我们是律师,我们需要法院一纸判决,我们把这个事诉诸到法院,法院怎么判决。判决会是什么样子的,如果我们拿55%的人的签字和物业公司的合同拿去,不管前期有没有物业公司,你首先是合法的,我的观点是跟舒老师的观点是一样的,我认为,个人认为,是没有效率的,至少是不会被现有司法之路的判决所承认。

舒可心:改变立法是另外一个概念,我们可以呼吁一下人大代表改变另外一种立法,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是不行。

李刚:而且我们现在是法治社会,我们遇到不合理的时候,我们不能说法治要推倒,我觉得对法治的真诚,现在有法,通过改变立法来改变,这是我们具有法治理想的人一个正当的合适的方法。

12.业主当然有这个权利

周杰(律师):我觉得这个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这个没有业主大会,业主有天然的权利,这是必然的,这是宏观层面,为什么现在今天讨论这个问题,在这个层面是做不下去的,因为这个小区肯定几百几千,没有任何一个特例反对,所以宏观的层面没有意义,根据现有的法律和规定和法理方案,我觉得有法律的可行性,现有立法情况和环境,在这个环境下如何成立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有法律的可行性,因为成立业主大会不是说必须人员全部参加,可以以一种书面的形式。从法律层面上讲,可以书面的形式,我觉得书面的形式可以从这个起点把它运用,参加业主大会是你的权利,必然的,但是你在你不行使权利的情况下损害了别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一种义务,假如说我发出了一种业主大会的公告,你不参加实际上你放弃了这个权利,你把你的权利放弃,你要无限期老不行使,所以我觉得法律层面完全可以呈现,公告也好,送达也好,公正也好,他不履行他的义务,完了这个业主不会不管来多少人就可以成立,这是合法有效的,假如说你说我们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通过什么决议,那些人没来反对,那是你放弃你的权利,所以说我们从法律层面和现实层面都可以操作,但是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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