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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业委会 业主能否选聘物业公司” 研讨会实录

    01-26 14:47:00    浏览次数: 269次    栏目: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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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我想老先生您说得很对,我们如果像这样的研讨会都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同志,我们这些公务员,我们的税款所养活的这些人来参加,当然是更好的,但是一时没有这么理想的状态,我们召开这样的研讨会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比如说我们把任何建议或者送到媒体面前,或者送到我们的公仆的面前,也都需要我们有一个清晰的思路,我们要把这个问题探讨清楚,当然并不一定形成统一的意见,可以有不同的意见,至少把这两个问题我们先要探讨清楚。

成立业主大会的难这个问题,即使成立之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也非常难开展,等等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存在的,但是咱们今天讨论这个问题,没有业委会,业主能否选聘物业公司的问题,但是这个题目,我被秦兵当主持人,我觉得这个东西听起来有点惊世骇俗,但是我们就是要讨论的,一个是它能不能,有没有权利,这是一个方面,另外一个如果有这个权利的话,能不能实现?能不能行使这个权利,这些问题都是应该探讨的。

下面请牟继源律师来讲一讲。

5.牟继源——这个课题的现实意义

中业律师事务所牟继源律师

牟继源(律师):这个课题我认为选的非常好,刚才有一位律师讲,挑战性很强,现实意义非常大,意义在哪个方面,我理解从三个方面来看,创新,从中央整个的体制和思想来看都不讲这两个字“创新”,那么我们新式的生活当中出现的问题,我们不能用传统的观念看待,用创新的思维、创新的理念、创新的方法、创新的组织面对它,只有这样才能办成,如果有套路了,要你干什么?我们还讨论它干什么?没有意义,因为有挑战性、实践性,有创新的理念做指导才能体现出它的价值。这是第一点。

说这个主题讲了,没有业委会,业主有没有权利选择,肯定一下,有,这是不可争议的事实,选择物业公司每个业主都有一个权利,第二个问题又讲了,这个权利的行使不好,什么样的途径,什么样的方式,什么样的程序,怎么样来实现这个,这个是当前的一个难题,但因为有难题,有肯定,已经成立业委会的也一样出现了问题,但并不能否认它的权利,不能否认它的可行性,我们要面对现实寻找途径,寻找这个办法实现这个东西,像当年毛泽东办革命,那个就是一种创新,当时白色恐怖那个状态,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战略的气势达到现在的效果吧,现在的局面也同样能够实现,不是讲了吗?反动派靠我们人民组织去把他打倒,需要这个组织和形式实现这样的目标,这种组织应该怎么样做呢?我个人的看法,因为这是律师来组织的,我觉得历史可能赋予历史天职和责任了,只要有人委托,有当事人委托,他就可以按照委托的法律关系行使这个原则。

一个业主,他遇到这些障碍和问题,律师可以策划一个完整的方案,我是一个人,可以在小区里可以发帖子,各种形式呼吁更多的共同者加入这个行列,这里的关键是什么呢?还是毛主席的话说,要使人民知道自己的利益,团结起来为这个利益奋斗,这个事业就能够成功,现在靠等待的观念在做,那你等吧,这是很难实现的,刚才有人分析到了,几个方面的困难,政府部门的状态是一个什么样状态,开发商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我们现在业主每一个人的思想状态又是一个什么样状态?等是等不来的,只有这样一种现有的现状的法律的行使途径来实现它。

刚才我讲了这是一种形式了,这是一个理念的创新问题,突破这种传统的东西,在创新的基础上有人去组织,刚才我讲了律师那种形式,不是说不行,我认为是可行的,但是律师可行的话,律师有个代价的问题,律师要生存、要发展,有费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两个问题,一个是预期的费用和未来可能得到的收益要通过不断地组织确认它,当然一下先进入的话可能有难度,律师要创造自己的一番事业的话,也要有前期的奉献精神在里头,你要想拓展这个事业,要想在律师这个事业里体现这个价值,就要有前期的创新理念和思维在里面,否则这个事情做不成。因为物业的管理的这套东西,这也是一个新的东西,在当今的状态下。

刚才老同志讲,四合院没那么多说头,现在大家都住在一起,有很多新的东西在里面,必须要创新的问题,这个办法,这个思路和办法,现有的立法里边有相应的规定,不是说一点规定都没有,有可取的地方,刚才咱们这个律师讲了,一个范围之内,我这个楼里边我有这个权利,这个范围里逐步行使它,或者是有些业主,相对来说范围管理也好,什么东西也好,律师能不能介入,可以介入,这里还有一个试点工作,我发现我们有些律师已经进入到小区的法律服务了,从业主、物业方面的服务抓一两个典型,这个方法必须要有。根据北京市整个物业管理的状态来看,发生这些典型的事件来看,既然我们有这个专业委员会了,有这么一个组织形式我们就可以研究它,这个课题,像这种会可以呼吁更多人参加,有人愿意这方面投资的,愿意奉献的,有钱的,我拿出多少钱,你帮我做,只要能把这个事搞成,也可以啊,方式是多方面的。谈点儿个人的体会感受,不一定对,耽误大家时间了。谢谢。

主持人:刚才有专家发言,有业主发言,有律师的发言,玉圣兄身份比较特殊,刚才的发言把你算在专家类了,下面咱们在实际操作中比较有经验的,业委会的委员这些同志们,任成光同志。

6.任晨光——有权利吗?有操作的可能吗

健翔园业委会主任任晨光

任晨光:我叫任晨光,我是由于一次偶然的机会,在2009年的时候很不幸开始了维权的工作,因为当时小区里面有很多问题,当时可能业主非常混乱,几百人围着开发商要维权,但是是没有组织的,在那个情况下,业主维权要成功必须要有组织,不建立组织维权成功是很难得,因为自己本身从小是做组织工作的,因为为业主的维权做一些共性,所以那个时候2009年很不幸进入大这个行当,一直做到现在。

今天讨论的话题是个没有业委会,业主能否选聘物业公司?首先要有没有这个权利,第二有没有能力操作的问题,肯定是有这个权利的,咱们不妨设想,我们这栋楼,把它摊平了就是一个村子,立起来就是一栋楼,农村有物业公司吗?当然可以请一个物业公司来管,我们富起来的村子,江南的小镇也是请一些人来管,像江南中华第一村的那个,不也是请人在管吗?但是这个权利是开发商给的吗?肯定不是,是村委会定的。

这个权利的本身,在没有成立业委会的时候肯定也有这个权利,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只不过我们的时间的问题,是否有可操作性,或者是否有能力做到,我看从目前咱们条例来说,实际上很大的问题没有明确小区的管理责任,没明确这个问题,现在小区这么混乱,谁给小区负责任,是谁?是开发商吗?还是物业公司?还是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物业公司是做服务的,它怎么对这个事情负责了?开发商已经把房子卖了,这个问题就导致现在很多的问题,开发商请来一个物业公司以后就甩手不管了,让业主跟物业公司斗肯定是不行的。

第二个物业公司成立了,业主大会那么多人怎么行使一个管理责任呢?如果咱们国家交给人大,甚至交给全国人民管理这个国家怎么关?肯定要成立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我们在目前这种管理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既然不明确,全体业主肯定知道是有责任的,有责任来做这个事情,全力业主当然是有权利来更换物业公司,这个从法理上没有问题,那么怎么操作这个事情?根据目前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谁来收这个物业费,只是明确了业主必须要交物业费,而且指的是选聘正式物业服务企业之后,规定要交物业费,在选聘正式物业公司之前,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要交物业费。当时制订条例的人为什么这么规定,把前期物业管理和后期物业管理分开,总共有八条,反反复复强调业主要交管理费,但是前期的管理内容里面说,没有任何一份文字说要交物业费,这里头是有技巧的。

因为本身合同,甲方和乙方签个合同不可能让丙方埋单,就是因为开发商不可能和物业厩┒┱飧龊贤锩娲嬖谝桓龇ɡ淼奈侍猓ü抵鞅砭龅姆绞窖〕隼匆桓觯悦魅匪党隼匆抵鞅匦胍晃镆倒芾矸眩紫纫桓雒挥泄娑ㄇ捌诘那榭鱿碌媒晃镆捣穹眩诙鲆裁挥泄娑ㄊ怯伤词辗眩飧鑫侍饷挥忻魅罚颐峭ǔ5厝衔晌镆倒臼杖≌飧鑫镆捣穹眩⑶矣伤洌馐谴蠹蚁氲比坏氖虑椤?

第二个咱们可以看看北京市人民政府令,关于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这个到现在还是有效的,根据咱们国家的法律的立法的规定,人民政府令属于政府规章,因为有效力是很高的,至少比哪个部门发个文件要高。业主可以把钱既可以交给业主委员会,也可以交给物业服务公司,并没有规定把这个钱必须要交给物业服务公司,这个规定目前仍然有效,除非北京人大出来一个新的细则,在这个细则出现以前这个规定是有效的,目前并没有废止,所以从这一点上讲。

同时池先生提到,入住的时候收取2%的建安管理费也是条例地规定的,同时规定了两条,物业管理费也是这么规定得很清楚,这个钱不属于物业公司属于业主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只求,应该交给业主委员会,在北京市2009年第10几条我忘了,最后一条规定得很清楚,前面已经收取了这笔钱必须纳入基金。我要说明什么问题,物业公司没有天然的收费的权利,想当然地把钱交给了他。

根据这两点,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如果更换了物业公司,我觉得可以根据这一条,可以把这些费用拿过来,只要把这个单子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既然条例没有规定,物业公司可以收物业服务费,我们当然可以业主找一个机构,找一个中间的机构,哪怕财务管理公司我统统把钱交给他,跟你谈,你要OK了,我们就把钱拨给你,你要OK,我就不给你,拿不到钱他就跑了。当然这个问题要全体业主要齐心,所以业主有这个权利,我钱交给一个中介公司,我们这些业主,我推荐出业主代表,成立业主代表这个组织,我授权给他谈这个事情,谈完了以后,一期开发也好,已经开发的也好,我成立一个组织,我这些人经过这些已经入住的业主的授权,我根据民法应该有权利处理这些问题。这是一种事实上达到了我的目的,实际上拿不到钱了,拿不到钱可能就干不了了,干不了就走了。我们所有的这些做法是有法可依的,我想权利上,咱们有这个权利,实际操作上咱们依法办事,而且抓不到我们的把柄,我就提出了这么一个建议。大家可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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