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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指导方案

    01-26 14:45:56    浏览次数: 945次    栏目: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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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确立的基本制度,建立业主民主协商、平衡利益的机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活动顺利进行,依据《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方案。

一、按照《业主大会规程》规定,物业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并交付业主使用的住宅小区由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投票权数;

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5、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它准备工作。

以上内容应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二、筹备组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的职责是:

1、选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业主委员会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五、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情况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报房产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