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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第36号(1-3)

    01-22 17:16:59    浏览次数: 345次    栏目:会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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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资产减值损失的冲回

  102.由于资产减值的冲回而增加的资产帐面价值,不能高于资产以前年度没有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的帐面价值(减去谦销或折旧)。

  103.任何资产帐面价值高于资产以前年度没有确认资产减侦损失时帐面价值(减去摊销或折旧)部分,属于重估增值,在对重估增值进行核算时,企业应采用相关国际会计准则。

  104.资产减值损失的冲回应立即在损益表中作为收益确认,除非企业按照其它国际会计准则要求,资产是以重估值入帐遵例如,采用IAS16“固定资产”所允许的其它处理方法)》重估资产减值损失的冲回应作为重估值增加,遵照相关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处理。

  105.重估资产减值损失冲回应直接贷记股东权益,计入重估准备科目。但是,如果重估资产的减值损失前期已计入费用,减值损失冲回应确认为当期收益。

  106.资产减值损失冲回被确认后,该资产的折旧应按新帐面价值予以调整。

  现金产出单位减值损失的冲回

  107.对于现金产出单位减值损失的冲回,企业应按以下顺序增加资产的帐面价值:

  (1)按现金产出单位中除商誉以外的资产帐面价值的比率,增加帐面价值;然后,

  (2)在满足本准则第104段的条件下,增加分摊到现金产出单位的商誉的帐面价值(如果有);

  以上帐面价值的增加,应作为单个资产的减值损失冲回,按本准则第104段予以确认。

  108.按本准则第107段将资产减值损失冲回在现金产出单位中进行摊销时,资产帐面价值不应高于以下两者中较低者:

  (1)资产可收回价值(如果可确定);

  (2)如果以前年度没有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所确定的资产帐面价值(减去摊销和折旧)。

  应当分摊到资产的减值损失冲回,应按比例分摊到现金产出单位中其它资产上。

  商誉减值损失的冲回

  109.作为本准则第99段的例外情况,已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不能在以后期间冲回,除非:

  (1)由于没有预料到的非正常外部事件的再次发生所造成的减值损失;

  (2)随后发生的外部事件抵消了(1)中事件的影响。

  110.将要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禁止企业确认自创商誉确认(《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已于1999年1月1日开始生效——译校者注)。自创而誉的可收回价值的任何增加都可能是其价值的增加,除非该增加明显是由于特殊的外部事件而造成的。

  111.本准则不允许由于估计的改变而对商誉减值损失予以冲回(如,折现率的改变,或与商誉有关的现金产出单位的未来现金流量在时间或数量上的改变)。

  112.特殊外部事件指非企业所能控制的事件,包括导致企业经营业务、或赢利能力显著下降的新法规的出台。

  披露

  113.企业必须在财务报表中按资产类别披露以下事项:

  (1)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损失及其在损益表中所在项目;

  (2)当期资产减值冲回金额及其在损益表中所在项目;

  (3)当期直接抵减权益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

  (4)当期直接确认为损益的资产减值损失冲回。

  114.同类资产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具有相似性质的资产。

  115.本准则第113段所要求的披露有时也可与同类资产其它信息一起披露,例如,按《国际会计准则16号——固定资产》要求,企业在期初、期末对固定资产帐面价值的进行调节,减值信息可以包括其中。

  116.企业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时,对每—个报告分部,必须基于企业报告形式(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揭示如下信息:

  (1)企业当期在损益表中已确认的及直接抵减权益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

  (2)企业当期在损益表中已确认的及计入权益的资产减值损失冲回金额。

  117.如果当期确认或冲回的资产减值损失对报告企业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企业必须披露:

  (1)导致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或冲回的环境和事件;

  (2)已确认或冲回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

  (3)对于单个资产:

  ①资产性质;

  ②在企业基本报告形式(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的基础上,资产所属报告分部;

  (4)对于现金产出单位;

  ①有关现金产出单位的描述(例如生产线、设备、车间 、地理区域,ISA14或其他准则中定义的报告实体);

  ②在企业基本报告形式(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的基础上,某类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或冲回金额;

  ③如现金产出单位资产范围改变,企业必须披露日目前和以前资产范围及改变的原因。

  (5)资产(现金产出单位)的可收回价值是其销售净价或使用价值;

  (6)如果可收回价值是销售净价,用以计量销售净价的基础(如依据活跃市场或其它);

  (7)如果可收回价值是使用价值,目前及以前估计所使用的折现率。

  118.如果当期己确认(冲回)的资产减值损失总额对于理解报告企业的财务报表是重要的,企业必须对以下事项作简要描述:

  (1)资产损失减值(资产损失冲回)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准则第117段没有要求对此加以披露;

  (2)导致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冲回)的事件和环境,本准则第117段没有要求对此加以披露。

  119.鼓励企业披露当期确认资产(现金产出单位)可收回价值时所采用的关键假设。

  过渡性规定

  120.本准则应当仅采用未来适用法。由于采用本准则而产生的资产减值损失碳资产减值损失冲回)应按本准则讲行确认(即,如果资产不是以重估价计价,其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重估资产的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冲回)应作为重估增值的减少(增加))。

  121.在采用本准则之前,关干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及冲回,许多其它准则中也有类似规定。但是,由于本准则在如何计算可收回价值及如何确认现金产出单位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也许导致企业对以前评估的修改。由于很难追溯确定原来在确定可收回价值时所使用的估计,在采用本准则时,不要求企业执行《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本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中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变更的基准处理方法或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生效日期

  122.本准则对报告日期自1999年7月1日开始或以后的财务报表生效。同时也鼓励企业提前采用。如果企业在1999年7月1日之前开始的期间采用,必须对此加以披露。

  附录(略)

            (崔华清 张雅琴译 陈毓圭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