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所规定的权益法进行核算;或
(2)根据母公司关于长期投资的会计政策,以成本或重估价列示(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
30.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附属公司的投资,在母公司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视同投资进行核算。
31.在很多国家,母公司都单独编制财务报表,以满足法律或其他要求。
揭 示
32除第8段和第21段所要求的揭示外,还应揭示下列事项:
(1)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重要附属公司的名单,包括名称、注册国家或居住国、所有权的比例,以及所持表决权的比例(如果它与所有权的比例不同的话);
(2)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以下事项(如适用的话):
①附属公司不合并的理由;
②母公司与未直接拥有或者未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附属公司之间的关系的性质;
③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由于缺乏控制权而不是附属公司的企业的名称;
④购买或处置附属公司,对报告日的财务状况、报告或经营成果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
(3)在母公司单独编制的会计报表中,对附属公司核算的方法的说明。
生 效 日 期
33.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0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