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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1-3)

    01-22 17:17:13    浏览次数: 660次    栏目:会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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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判定是有效套期的那部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见第142段),应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第86至88段);

  (2)无效部分应按如下原则报告:

  ①套期工具是衍生工具的,立即计入净利润(或亏损);

  ②套期工具不是衍生工具的(这种情况有限),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更的影响》第19段的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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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套期的有效部分相关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按外汇折算损益归类方式进行归类。

  如果套期不具备运用特别套期会计的条件

  165.如果由于不符合第142段的标准而使套期不具备运用特别套期会汁的条件,则初始确认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专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按第103段规定的两种方式之.,予以报告,属于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调整应在净利润(或亏损)中报告。

  披露

  166.财务报表应包括《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所要求的披露,但是该项准则所要末的有关公允价值补充性披露(见第77段和第88段)不适用于那些以公允价值记录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167.以下内容应包括在会计政策披露中,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桩露和列报》第47段(2)要求的披露的—部分:

  (1)用于估计以公允价值记录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方法和重要假定。其中,对金融资产,应分重要类别单独反映(《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第46段就如何确定金融资产的类别提供了指南)。

  (2)初始确认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那些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是否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或直橙在权益中确认,直至这些金融资产被处置。

  (3)对于第川段定义的四类金融资产中的每—类,金融资产的“正常方式”购买是在交易日核算,还是在结算日核算(见第30段)。

  168.在运用第167段(1)时,企业应披露包括预付率、预计信用损失率、利率或折现率。

  169.财务报表应包括下列所有与套期有关的附加披露:

  (1)描述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包括其对每类主要类型的预期交易进行套期的政策(第142段(1));

  例如,就与未来销售有关的风险的套期而言,该项描述应说明被套期风险的性质,大致有几个月或几年的预期未来销售已被套期,在这些未来月份或年价中大致的销售比例又是多少。

(2)就以下指定的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在国外实体净投资的套期,单独地披露:

  ①对套期的描述;

  ②被指定为该项套期的套期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③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④对于预期交易的套期,预期交易预计发生的期间、预期交易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何时计入净利润(或亏损)以前对其运用过套期会计但预计不可能再发生的预期交易的描述。

  (3)如果在现金流量套期中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衍生和非衍生金融资产和负债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则应披露:

  ①当期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金额;

  ②从权益中转出后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的金额;

  ③当期从权益中转出后,加至被套期预期交易中的资产或负债的购置成本或其他帐面价值的初始计量中的金额(见第160段)。

  170.财务报表应包括下列所有与金融工具有关的附加披露:

  (1)如果将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重新计量以与公允价值—致(不包括与套期有关的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则应披露:

  ①当期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金额;

  ②从权益中转出后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的金额;

  (2)如果对可供出售或为交易而持有的全部金融资产而言,其公允价值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这项假定已不成立(见第70段),从而企业须以摊余成本计量这些金融资产,则应披露这个事实,同时还要说明这些金融资产的性质、帐面价值以及为什么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予以

 

计量,如果可能的话,还要说明其公允价值估计很可能落入的范围。再者,如果公允价值以前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被出售,则应披露这个事实,并披露出售时该类资产的账面价值,已确认的利得或损失金额;

  (3)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形成的重大收益、费用、利得和损失项目(无论其计入净利润(或亏损)还是作为权益的独立组成部分)。为此.应作如下披露:

  ①单独披露利息收益总额、利息费用总额(均以历史成本为基础)

  ②对于购入后调整至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终止确认形成的、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的总利得和损失,应单独地加以报告,以与已确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调整(已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形成的总利得和损失区别开来(对于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不要求作类似于“实现”与“未实现”利得和损失的区分)。

  ③企业应披露按第116段的规定对已减值贷款应计的、但尚未收现的利息收益金额。

  (4)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单独披露:

  ①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有关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

  ②金融资产是否己终止确认。

  (5)如果企业已将某金融资产重新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而非公允价值报告的金融资产(见第92段),则应披露重新分类的原因;

  (6)应就每类重要金融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第46段对金融资产的分类提供了指南),单独地披露对其确认的减值损失的性质和金额.以及转销的减值损失。

  生效日期和过渡

  171.本国际会计准则对于报告期自2009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财务报表有效。允许提前采用,但只能从1999年3月15日(本准则发布日)以后结束的财务年度开始采用。不允许追溯运用本准则。

  172.过渡到本准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本准则生效日期以前期间的财务报表中遵循的确认,终止确认、计显和套期会计政策不应改变,从而这些财务报表也不必重述;

  (2)对于首次运用本准则的财务年度开始前发生的、企业以前也确实将其指定为套期的交易,应按未来适用法运用本准则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规定。因此,如果以前指定的套期不符台第142段规定的有效套期条件,且套期工具仍然持有,则自本准则首次运用的财务年度开始,套期会计不再是合适的。以前财务年度的会计处理不应追溯调整,以符合本准则的要求。第156段和第163段解释了如何中止运用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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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首次运用本准则的财务年度开始时,企业应在具财务报表上将衍生工具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并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与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予以计量的未上市权益工具有关,且必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来结算

 

衍生工具不在此列)。由于所有衍生工具(不包括拖定的套期工具)被认为是为交易而持有的工具,因此,以前的账面价值(可能为零)与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对首次运用本准则的财务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余额的调整(属于指定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不在此列)。

  (4)在首次运用本准则的财务年度开始时,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哪些金融资产和负债应以摊余成本计量,企业同时还应恰当地重新计量这些资产。所有以前账面价值的调整,应确认为对首次运用本准则的财务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余额的调整。

  (5)在首次运用本准则的财务年度开始时,现存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套期中的资产负债表头寸,应调整其账面价值以反映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

  (6)企业首次运用本准则之前的套期会计政策,如果已包括将现金流量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作为资产和负债递延,在首次运用本准则的财务年度开始时,这些递延的利得和损失应予重新归类,作为权益的单独组成部分(不过,这些交易应符合第142段规定的标准),从而按第160至162段的规定进行核算。

  (7)在首次运用本准则的财务年度开始前发生的交易不应追溯地指定为套期。

  (8)如果证券化、转让或其他终止交易先于首次运用本准则的财务年度开始时发生,则这些交易的核算不应为符合本准则的要求而追溯调整。

  (9)在首次运用本准则的财务年度开始时,企业应按本准则第11段的规定将金融工具划分为权益或负债。
                   (朱海林译 陈毓圭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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