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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第37号(1-2)

    01-22 17:17:03    浏览次数: 499次    栏目:会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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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如果准备和或有负债由相同的一系列情况形成,企业应按第84--86段的要求进行披露,披露的方式应表明该准备和或有负债之间的关系。

  89.如果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简短地披露或有资产的性质。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再披露其财务影响的估计数,该估计数按第36--52段中设立的原则进行计算。

  90.披露或有资产以避免就收益产生的可能性提供误导信息是重要的。

  91.如果因不可行而没有披露第86和89段要求的信息,则应说明该事实。

  92.在极少的情况下,披露第84--89段所要求的部分或全部信息,预期会严重损害处在与其他方面就准备、或有负债或或有资产发生争端的企业的地位。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不需要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该争端的般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该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过渡性规定

  93.在其生效日期(或之前)采用本准则所造成的影响,应作为首次采用本准则当期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数予以报告。鼓励但不要求企业调整最早列报期间的留存收益期初余额,并重述比较信息。如果不重述比较信息,应被露该事实。

  94.本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失、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要求的处理不同,《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要求重述比较信息(基准处理方法),或按应予披露的重述基础提供附加的匡算比较信息(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如果这样做不可行,则属例外。

  生效日期

  95.本准则对报告期从1999年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财务报表生效。鼓励较早地采用。如果企业在1999年7月1日之前采用本准则,应披露这事实。

  96.本准则替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或有事项的规定。

                  (程晓佳译 朱海林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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