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何体现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作用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所具备的条件除《条例》、《业主大会规程》所要求的热心公益事业,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社会公信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之外,更重要的是具备监督物业管理需要的相关知识。实际上具备上述条件的人,为数并不很多。业主委员会工作效率低,很难行使职权,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和人员素质关系极大。因此,业主委员会不能脱离政府指导,必须由民主选举而产生。若使物业管理规范化,建立健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至少各市、县(区)应当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应作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常设机构,指导组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业委会这个群众自治组织和其它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业特色,指导小组必须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吸纳街道、社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目前实行的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不可行,是一种绝对民主化的倾向。指导小组作应该作为常设机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使小区业主在《物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原则下,自觉地以民主推选方式产生业主代表,建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对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目前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问题,在于小区业主互不了解,缺乏物业管理常识,普遍缺少参与的热情。业主对直接利益损失的关注多于对间接的利益损失;对公共环境损失的关注少于对自己所拥有的居住部分物业的损失的关注。街道、社区很少有物业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物业管理企业的可能存在的不当获利动机,不宜于由他们来牵头组建小区业主委员会。一个真正由全体业主民主选举产生的,高素质的,有社会公信力的业主委员会,才能有权威的力量,获得全体业主的尊重与服从。而这样的业主委员会,必须由当地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建。这和业主的民主自治毫不矛盾,民主和法制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法制的前提下才可能有充分的民主。业主委员会只有依照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能。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大量的工作需要业主委员会去做,要有充分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有一定的工作量,不能不涉及劳动报酬问题。政府要有统一的明文规定,明确业主委员会要有劳动报酬,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面积多少,制定相应酬金标准由业主分摊。无偿劳动不仅使很多业主不愿意竞选业委会委员,而且缺乏制约力量,使业主委员会敷衍塞责,形同虚设,甚至于谋取私利,制造矛盾。物业管理活动是市场行为,必须遵守市场的游戏规则。
物业管理规范化的两方面,一面是物业管理企业,一面是业主委员会。当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把指导建立健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放在规范物业管理的首位,它既是当务之急又是百年大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