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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招投标:劳民伤财?

    01-26 15:03:17    浏览次数: 894次    栏目: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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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对于这样一个既有利于市场竞争,又可以促进物业管理企业自觉提高管理质量,规范收费行为,同时还可造就一大批守信誉、重质量品牌企业的招投标活动,为何竞有人将其与“劳民伤财”划上等号呢?

请看以下案例:深圳龙华某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进行招标,但招标结束后,有业主向主管部门投诉说,他们投票式招标过程有假。主管部门派人去核定,结果发现有180多张是假票,有些原本是空房,竟然有两三个人同时签名。而这个小区应有的有效票原本应是500多张。在物业管理招投标过程中,确有不少类似的例子值得深思:

其一,目前物业管理招投标还没有明确完备的“游戏规则”。对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原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违约责任等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家虽然有招标投标法,但物业管理与其他的招投标活动有所区别,影响了实际效果。

其二,竞标企业之间违反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则,不按实际测算出的管理成本和收费标准参与竞争,常以明显低于管理成本和收费标准亮出标价,其目的是通过不正当竞争,千方百计拿到物业管理项目。一些物业项目被非正当竞争夺走后带来了不良的后果,由于收不抵支,常使企业背上包袱,由于不堪亏损,物业企业又会减少或降低服务内容和标准,使业主意见很大。现在招投标,对价格的确定过于简单,盲目追求价格的最低,而事实上,管理质量与价格是挂钩的,而市场行情对价格也有影响。

其三,在一些招投标中,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严重。有些地方的招投标,基本上是一种政府行为,连投标登记、押金收取、评委组成、答辩会场等等都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操作。对外来投标的单位,不是采取公平、公正的态度,而是要求十分苛刻,或以外地管理模式不适应本地管理,情况不熟悉等理由,想方设法将符合条件的外地物业管理企业拒之门外。

其四,违反竞争原则,实行“先定后招”。一些地方的评标实行暗箱操作,不是当场公布得分,有的“先定后招”,委托对象早已内定,或者基本已定,招投标仅仅是在走形式。对于经办者来说,不搞招投标上下左右都没法交代。搞了招投标,万一中标的不理想,也好有个解脱。但是为了达到原定目标,招投标的一切过程都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里。这使那些真正有突出业绩,管理服务又好的名牌企业难以中标,整个过程就像是在“陪太子读书”。

其五,产权人、使用人的利益得不到体现。原本招投标应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产权人、使用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但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在评委会中的比例偏小,往往只有一两名代表作为评委,这显然很难体现产权人、使用人的意志。现在几乎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专家在招聘物业管理公司。

其六,其实并不想招标,但是通过招标可以摸清行情,不花钱讨来丰盛的资料。当物业公司倾注大量人力财力,制作了厚厚的标书送上门去,一切就如石沉大海了。招标者(发展商)可以参照无偿得来的资料组建班子、招聘员工、模拟演练。

其七,物业管理是一个特殊行业,提供的不是最终产品,而是一种过程性的服务产品。这种产品的特殊性,不可能用量化的固定指标或实物将它描述出来,另外,标书的文字可以抄袭,一个管理实力不强的企业,也可以制作出相当水平的投标书来。

其八,真正的物业管理方案策划是在实际管理人员进住小区后,经过相当一段时间认真的现场考察才能制订出初步方案,然后在试运行中进行修改定稿的。任何招投标中提供的现场考察,都不能达到制订方案所必须的全部条件。物业企业所制作的标书,其方案策划主要是依据企业已有的经验和对社会资料的收集编撰合成的。中标企业在中标后,标书也就基本完成了使命。

其九,评委的时间是有限的,要在几天内对厚厚的一份份标书进行全面审阅是根本不可能的。实际上评委们对标书的大部分内容无法详细阅读。

而有人发出“劳民伤财”感叹最直接的理由是,一个项目的投标,投标者往往要花去好几万甚至一二十万!

业内人士在指出问题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他们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最根本的就是要使招投标规范化,应该通过完善招投标法规来杜绝虚假现象的产生,并在招投标活动中采用专家评审制度(有人提议,设立民间的物业管理专家库)。具体建议:

一,要在物业管理招投标中,适当增大对投标企业现状的考察和评分所占的比例,适当减少投标书所占分数的比例。这样,有利于对企业实际情况的真实了解,有利于评分的科学性,也有利于物业企业把精力花在提高企业实际管理水平上。标书的文字应作规定,提倡务实和简练。除一些特殊的要求外,一般的管理规章制度可以不作为投标书的内容。

二,过份的政府行为和行政干预,不但不是招投标公正的保证,恰恰是招投标失去公正的一个重要原因。招投标应该按市场法则办,让企业唱主角,政府的职能是指导和监督。禁止政府官员担任评委,直接参与评分、记分,或左右评委打分,政府部门不再包揽招标登记、收取押金、评分、答辩组织等事务。

三,有关招投标的规则,应该比照国家招投标大法来制定。现在物业管理行业存在关起门来研究问题的缺陷,制定政策法规者的视野、高度都不够,总是在就事论事,应该考虑专家立法。按国家招标投标法,专家数量必须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为防止专家受外界影响,可以在一个城市或地区建立专家信息库,需要时,随机抽样确定专家,或者采取跨地域聘请专家的办法,更好地体现公正性。专家一旦确定为评委,应建立隔离制度,防止与招标单位私下接触。

四,评分与计分应公开,现在参与投标的企业,既不知道评分的规则,也不能当场知道自己的得分,未中标的企业更不知道自己输在哪里。招标每一步进行完后,应将分数公开,让参加的企业既知道自己企业的得分,也知道其他单位的得分,还可以查阅分数,举行公开答辩的,也应该当场亮分。

五,可以直接按标书来评标,现在采用答辩形式带了感情色彩。对标书的评审,应重点放在管理理念、服务标准、人员编制和价格合理性等几个主要方面。价格是招投标的一个中心。应考虑到政府的有关规定、发展商(业主)的期望价位、要求或达到的管理水平、物业公司资质高低档、市场行情等,评委应根据这些确定出合理的价格。

六,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程序需要简化。另外,现在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缺少一个中介组织,这种组织既非政府亦非物业管理公司,而是应由行业的专家来做,类似会计师事务所之类。

总体来看,物业管理招投标虽然在做法上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这种方式对市场的公平竞争的作用还是明显的,这也是最能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