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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被盗怪罪安防系统 业主将开发商物业告上法庭

    01-26 14:49:59    浏览次数: 538次    栏目:保安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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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6日,南宁市民汪女士接到青秀区人民法院的终审民事判决书后,终于松了一口气。这起历时半年多、因家中遭窃继而向开发商与小区物业提出财产赔偿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小区物业对原告的财物损失承担20%的责任。

  家里被盗

  业主状告开发商和物业

  汪女士告诉记者,2009年5月,她购买了位于南宁市桃村路2-1号的都市绿洲小区C座711室房产。2009年12月2日,她家遭窃,被偷的手提电脑、手表等物价值2.5万多元。

  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设备标准包括“安防系统”,即首层单元入口设置遥控电子对讲系统、电子红外线小区周界防范系统、公共区域电视监控系统。然而,这道安防系统未能阻止小偷进入她家行窃。

  为何安装了“安防系统”,家里仍被小偷光顾?汪女士认为开发商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都有责任。多次索赔未果后,去年11月23日,汪女士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状告第一被告南宁市江宇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江宇房地产公司)间接导致她家被盗;第二被告南宁市江宇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江宇物业公司)未尽安全防范管理义务,导致犯罪分子进入她家窃取财物。

  多次协商未果后,汪女士把开发商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

  公堂辩解

  被告称已尽义务无过错

  在青秀区法院审理此案期间,江宇房地产公司称,都市绿洲是经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并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楼宇,不存在任何不合理的地方。作为开发商,他们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009年1月10日,该公司就安装“智能化安防系统”与广西南宁同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为公司)达成了协议,由同为公司为都市绿洲的安防系统进行设计、施工,并于2009年1月22日完成安装、验收工作。

  江宇物业公司则表示,物业已履行了安全防范义务,不存在过错。小区业主临时公约中也明确了物业公司只负责安全防范、公共秩序管理,不承担住户人身、财产的保管和保险责任。安防系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防止盗窃等事件的发生,但不可防止所有犯罪的发生。业主本人也应该对自己的财产谨慎保管,业主本人不应当推卸责任。

  法院判决

  小区物业公司担责20%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汪女士被盗金额属实。原告提交的购物凭证及发票,基本与报案的内容一致。都市绿洲小区已安装了安防系统,且小区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安装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法律亦无强制性规定小区安装安防系统需公安机关进行验收,所以被告江宇房地产公司不存在违约,与汪女士家财物被盗无因果关系,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责任。

  但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江宇物业公司,在安全防范方面有一定的瑕疵。在两被告提交的光盘里,可看到小区一小门未关闭,有人员随意进出,未见有保安人员询问、登记。由于汪女士被盗的财物是在其房屋内,属于私人空间,在与被告江宇物业公司对财物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汪女士对自己的财物有最大的注意义务。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江宇物业公司对原告的财物损失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