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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共犯

    01-23 22:39:54    浏览次数: 133次    栏目:司法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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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处罚的,理论与实践并不是完全一致的。D是正确的,乙某在准备着手实行的时候,由于怜
悯、同情被害人而放弃了着手,因此,属于预备过程的犯罪中止,应该是中止犯而不是预备犯。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本案的焦点在于共同犯罪中作为被教唆人在犯罪
过程中在着手实施以前自动放弃犯罪,因此在预备过程中成立预备过程的中止。另一个焦点
是作为教唆犯的甲某应该与被教唆的犯罪形态是一致的,也应是预备犯。
    本案中乙某中止有效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而对于甲某。乙某的中止是出乎甲某意
志以外的原因,所以甲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预备犯。
    7.A、C、D。提示:(1)主犯的种类:①集团犯罪首要分子;②其他起主要作用的。
(2)从犯种类:①次要的实行犯;②辅助的帮助犯。(3)胁从犯只有一种:受暴力胁迫参加
犯罪。(4)主犯、从犯的简易认定方法。①起主要作用的教唆犯、实行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
子应认定为主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一般可认定为主犯,但未必都是主犯;②次要作用的
实行犯、辅助作用的帮助犯、作用明显小的教唆犯,可以是从犯。(5)认定从犯的意义,法定情
节: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B。共犯形式或分类的知识。若分则已经把“某种共同犯罪”专门规定为“一种犯罪”
的,是必要共犯,常见的是聚众、组织性犯罪,如聚众斗殴罪、聚众劫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
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等。与此对应,共同犯罪在分则没有
这样的专门规定的,是任意的共犯。
    9.B、C。提示:必要共犯。
    10.D。提示:间接正犯,实行犯。
    11.A、B、C、D。教唆犯一般起主要作用,一般为主犯;主要实行犯一般起主要作用,是主
犯;但不排除教唆犯、实行犯因其作用较小而成为从犯,因为我国刑法区分主从的根本标准是
在共犯中作用大小,而不是分工(行为方式)。帮助犯一般是从犯。
    12.A、B、C、D。共犯的知识。A“按照全部罪行处罚”,即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或共犯整体
责任。也可认为各共犯人应对“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结果负责。B对各共犯人按照共同犯罪
“最高进度”处罚。这其实是“按照全部罪行处罚”题中应有之义。
    13.B、C、D。本案属于复杂共犯。简单共犯指全体共犯人都是实行犯(共同正犯)的共同
犯罪。相对于有组织犯罪,这是普通共犯。
    14.A、B。共犯与形态。相对于有组织犯罪,这是普通共犯。
    15.A、B。目前我国通说。乙单独成立中止,其中止效力不及于其他共犯人。对各共犯
人按照共同犯罪“最高进度”处罚,即按照犯罪未遂处罚。
    16.A、B、D。甲、乙对共同犯罪结果丙亡都应当负既遂责任(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因为
丙死亡的结果是二人共同犯罪之结果、该生命法益在甲、乙共同作用下遭到破坏。
    其他共犯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17.C、D。甲犯罪既遂,乙虽有阻止犯罪的行为,但缺乏有效性,不能独立成立中止,乙仍
按照共同犯罪“最高进度”处罚,即按既遂犯处罚。
    18.A、C。共犯认定。(1)甲犯绑架罪,乙只有扣人质索债的故意,是非法拘禁罪·
(2)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可在非法拘禁限度内成立共犯。(3)丁在绑架继续过程中加入实
施部分犯罪行为,成立共犯。
    19.A、C、D。提示:A第198条:为他人骗取保险金而提供虚假证明、鉴定的以共犯论;
B第21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C介绍买卖毒品的,以共犯论;D因为无法证实毒品的来源,
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的共犯论处。
    20.A。第29条第2款。教唆未遂的情形。
    21.A、B、C、D。共犯责任原理。
    22.A、D。共犯责任,一部行为全部责任,首先对各共犯人按照共同犯罪的总额适用刑
罚;其次根据各共同犯罪人作用大小裁量轻重不同地刑罚,乙是从犯,所以应当从轻减轻或免
除处罚。甲是主犯,但不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3.C。解析:A中途加入,可成立共犯,叫承继的共犯。B乙只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的认识,因此不知使用人的实际用途,不承担故意责任。c甲乙在盗窃中形成共犯关系,属于
事中共犯。D预备阶段的部分共犯人的中止,乙中止的效力不及于甲。甲是预备犯。另,乙是
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乙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4.B。解析:B--X事先没有通谋,不构成共同犯罪,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乙成立窝藏
罪。C项,甲、乙二人为抢劫进入张三家,在观察到张三和其妻子均在家中时,“便商议一人对
付一个”,在这样的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出现了张三死亡的结果,虽然实行者是乙,应当由甲、乙
二人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甲也应当对抢劫加重结果负责。D内外勾结共同贪污的,以(贪
污)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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