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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共犯

    01-23 22:39:54    浏览次数: 133次    栏目:司法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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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甲教唆乙杀丙,乙当场拒绝或表示同意,但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
    B.甲教唆乙杀丙,乙表示同意,并进行了准备。但因为意志以外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
    罪
    C.甲教唆乙杀丙,乙表示同意,并进行了准备,但自动放弃着手实行犯罪的
    D.甲教唆乙杀丙,乙表示同意,并实行杀害丙的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21.(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甲有杀害丙的故意,乙只有伤害丙的故意,二人共同加害丙,致
  丙死亡。(    )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犯
    B.二人可在故意伤害罪(Jr人死亡)限度内成立共犯
    C.即使无法查明谁致丙死亡,也不妨碍二人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D.甲故意杀人既避;乙伤害罪致人死亡
22.甲乙共同盗窃一辆奔驰车,价值80万元,销赃得款20万元,因为甲起主要作用,分得
  19.8万元,乙仅分得2000元。(  )
  A.甲乙的犯罪金额都是80万元
  B.甲乙的犯罪金额各40万元
  C.甲的犯罪金额19.8万元,乙的犯罪金额2000元
  D.对乙应当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E.法定对甲从重处罚   
23.下列哪种说法错误的是:(  )
    A.甲意欲对丙实施强奸,恰好乙此时从这经过,丙大声呼救,不料乙不仅没有出手救
    助,反而与甲一道将丙强奸。甲与乙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B.甲求乙挪用30万元公款给其买房,不料甲将30万元资助恐怖组织,甲仅负挪用
    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罪责
    C.甲从工厂车间中盗得铜材200公斤,放在手推车上。此时,乙也在车间偷铜材,乙
    喊住甲把自己偷的铜放在甲的车上,二人一起离开工厂。甲乙不成立共犯
    D.甲男与乙女通奸,二人为迭到结婚的目的,共同谋害乙丈夫丙。甲向乙提供毒药,
    但乙后来没有按约定的办法实施毒杀行为,而是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共同谋
    杀的罪行。乙属于中止犯,甲是预备犯
24.下列哪种说法错误的是:(  )
    A.甲与乙筹划盗伐林木,由甲实施盗伐,乙专门负责销赃。二人只是分工不同,构成
    盗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
    B.甲杀人后选到表兄乙家,乙将甲藏于家中,并从银行取出5万元现金,让甲于第二
    日逃向海南。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C.甲、乙为抢劫翻窗进入张三家里后,观察到张三及其妻子王丽均在家里,便商议一
    人对付一个。甲在主卧室制服王丽后,搜寻财物,乙在客厅使用暴力压制张三过
    程中遭遇反抗并大声呼救,即将张三刺死。事后,甲、乙二人携带赃物仓皇逃离,
    乙对甲未提及动刀将张三刺死之事。甲也应当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D.某国有企业的一名工人甲想到外面做生意,同时又不想失去工资收入,于是找到
    其所在部门的领导乙,双方约定:乙每月做考勤时给甲做满勤以便甲仍能得到每
    月1500元“工资”,二人平分。自此,乙每月给甲做考勤,甲每月给乙750元,共持
    续五年时间。乙因此获得非法收入4万元,甲乙构成共同贪污罪

答案及解析

1.A、B。提示:B中甲与其夫构成共犯。C中甲与乙不构成共犯,这种情况在理论上认
为属于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间接共犯有两个结论一是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不构成共犯,二是
利用者不认为是教唆犯,而认为是实行犯,如教唆不满14岁的人去杀人、抢劫,虽然表现为教
唆的方式但是他们不是共犯。因为对方主体不够资格,属于把他人的行为当做工具利用的情
况。D中甲与乙不构成共犯,帮助他人毁灭罪证属于事后帮助,类似于替盗窃罪犯、抢劫罪犯、
贪污罪犯窝赃、销赃,替毒品犯罪分子窝藏毒品、毒赃,窝藏、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这一琴列行为
都属于事后帮助行为。事后帮助行为,第一,不属于共犯。第二,如果法律将之规定为犯罪的
(如帮助毁灭证据、窝赃、销赃罪),只要依法单独定罪。第三,事后帮助行为如果是事前通谋的
以共犯论。第四,甲杀了人后又指使乙去毁灭证据,甲本人是否构成毁灭证据罪?甲本身不构
成毁灭证据罪,因为行为人本人犯一个罪行时,实施相应的掩盖罪责的行为或者窝赃、销赃的
行为,是主罪(盗窃、杀人罪)的后续行为,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对他人来说是事后帮助行为·
但对于行为人来说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单独成罪,作为主罪(杀人、盗窃)的一个部分来考
虑即可。换言之,杀人之后毁尸的,盗窃之后销赃的,在定杀人、盗窃罪时已经作为一个整体看
待,没有单独定罪的必要。
    2.A、B、D。甲某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且造成死亡结果,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特征。要
点在于;认定共犯标准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1)在故意杀人罪上,甲乙犯罪性质没有共同
性,不成立共犯。(2)在故意伤害罪上,甲乙的行为性质具有共同性,可成立共犯·(3)结论
甲乙是故意伤害罪共犯不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4)甲乙都应当对丙死亡结果负责,甲负故
意杀人的罪责,是故意杀人罪既遂;乙仅负故意伤害的罪责,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结果
加重犯。对本题还可从另外两个方面得出相同结论s(1)。过限行为”。甲乙共谋伤害他人,
在实行中甲过限,临时起意实施了杀人行为,单独承担杀人罪责,乙仍仅在伤害限度内负责。
(2)共同的犯罪故意。共犯成立须具有共犯的故意。乙某仅有伤害的故意,与甲某犯意的性
质不同,不构成故意杀人共犯.但在伤害故意上相同,可成立伤害共犯·
    3.C、D。本案涉及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和共犯单独中止的有效性问题。甲某显然是
主谋,即使未到现场实行犯罪,因为其作用较大,可以认定为主犯;甲某不具备中止的有效性,
甲某虽然未到现场实行,但也不足以成立犯罪中止。
    4.B、C、D。A教唆犯,按照在共犯中的作用处罚。B间接正犯不是共犯。C事后帮他人
销赃,成立隐瞒犯罪所得罪。D甲利用乙作诈骗的工具,是诈骗罪的(间接)实行犯。乙不知
情,不是甲诈骗罪的共犯。乙贩卖毒品罪未遂,是(对象)不能犯未遂·
    5.A、B、C、D。当一个行为被刑法分则规定为实行行为时就没有定教唆犯的必要·A是
妨害作证罪的实行行为,因为该罪规定有两种行为,一是阻碍证人作证,二是指使他人作伪证·
B属于《刑法》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的从重处罚的实行行为。C是教唆吸毒罪。D是非
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包括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因此收买行为本身就是获取国
家秘密的实行行为,没有将甲定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教唆犯的必要!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教唆犯与被教唆人的关系问题,也就是教唆犯的独立性与从属性的问
题。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是教唆未遂。对于教唆未遂,第一,它构成犯罪,第二,可以从
轻、减轻处罚。被教唆人犯被教唆的罪意味着教唆的既遂,这种情况下教唆者与被教唆者形成
了共犯关系,在形成共犯关系的情况下,教唆犯是既遂犯还是未遂犯由被教唆人的情况决定,
被教唆人(实行犯)既遂的,教唆犯当然认为是既遂,被教唆人(实行犯)是未遂的,教唆犯也认
为是未遂,但是这是犯罪的未遂,共同犯罪之犯罪未遂。这时教唆虽然既遂了但是共同犯罪没
有既遂。教唆犯和实行犯都可以享受未遂犯的待遇。大家要注意教唆未遂于共犯未遂的区
别,这个区别的意义在于,如果甲教唆乙犯罪、乙实行犯罪未遂的情况之下,对于教唆者的甲而
言也能认为是未遂。否则,对于教唆犯是不公平的。实际上,教唆犯、帮助犯没有实施实行行
为根本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只有实行犯才有既遂未遂的问题,是对他们仍然适用既未遂制
度,实际上是针对实行犯或整个共同犯罪的形态而言的。
    6.A、C、D。所有的共犯人都自动放弃犯罪,那全体共犯当然中止,但是如果其中一个或
几个共犯人意图脱离其他共犯人单独成立中止需要具备有效性的要件,而且其中止的效力仅
及于中止者本人。A正确,B错,因为教唆的未遂是指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具体地说
就是既没有实施预备行为也没有实施实行行为。而本案中的乙某不仅接受教唆,而且有预备
犯罪的行为,两人多次联系、还窥伺作案地点甚至到了被害人家去准备下手,只是后来乙回心
转意、放弃了犯罪。C是正确的,教唆犯原则上是主犯,尤其是买凶杀人的案件,实践中行为人
没有怎么实施被教唆的罪的情况下由于获取证据的困难,实际定罪的非常少,理论上认为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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