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真题最少做三遍。
如何做这三遍在这里谈谈,每一遍真题在每一遍复习中贯穿。
先做真题后看答案。
做题犹如考试,将来我们考试方可如游戏;
做完真题以后其实才是真正学习的开始;
我们不但要看解析而且要复习其相关的知识点(相似的,近似的,相对立的)找共性,寻差异,在政法英杰的《司考通》中寻找其相应的知识点,并且标出;
有相应法条的并且在法条中标出(注意相应的司法解释) 这样一道真题我们就复习四遍知识点.。
后两遍的标注其实就是为最后一个阶段服务,前边看似无用的功夫其实就是大多数考生忽略的,恰恰是最重要的。
想一想我们一个知识点复习最少十几遍仗也打啦几次。我们考起试来不就是游戏吗?真题的规律就是边做边总结。在真题中体会大师治学的境界,与大师神交。
2、还需高度重视的内容。
(1)新修该新通过的法律和新增的考点,这是命题老师们的宠儿;
(2)与国家时事政治紧密相连的以及国际时事政治紧密相连的地方也是重点;
(3)考过的法律和原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也是重点;
(4)现行法律的修正案和司法解释当然是重中之重啊。
对于选择题,首先要声明的是:实力是最关键的,技巧是锦上添花的事情,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会成为生死攸关的砝码。选择题占据了司法考试75%的分值,这种题型回答好坏直接关系到考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有卷四分数极低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的,却没有前三卷极差最后却能过关的。所以,一定要重视选择题,把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放在前三卷上,这样才能确保通过司法考试。这里所谈的做题技巧主要是保证考生正常发挥自己的水平,避免掉进出题人设计的陷阱里,当然偶尔也能帮助考生在无奈的情况下通过一些推理判断来获得分数,增加通过司法考试的几率。
选择题的做答存在技巧与方法。选择题的待选项中已包有大量的信息,可以提示我们该从哪个方向进行思索,或将哪部分知识进行筛选、判别。只是由于我们的记忆不够准确,容易产生似是而非的印象;或者对法条及原理的理解不够精当,容易发生部分的偏差与错误;或者由于审题不够仔细,忙乱中误选了不正确项。
选择题中干扰项的存在一方面给我们增添了答题的难度,比如混淆了我们的思维,误导了我们的答题方向,但另一方面也减轻了答题的难度。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在题干的要求下,以干求肢分析各选项,排除干扰。
其实,考官在设置选项之时也会自觉不自觉地参照于某种规律,这种潜在规律多半发端于设计选项的目的。这些规律往往也利用人类思维中某些常见的弱点,比如说在逻辑判断与推理中常犯的错误等等。例如,干扰项与正确项常常会部分相同,部分不同,这样才能考察考生是否是完全掌握了知识点。再例如,在选项中考官有时会不自觉地设置一个正确项,然而又设置一个与此正确项内容截然相反的错误项,让考生在两者中进行取舍。而此时我们往往能借助一些选项之间逻辑关系的帮助,缩小选择的范围或确立选择的方向。排除法,是选择时最为基本,也是最为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