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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的衡量标准

    01-22 17:31:31    浏览次数: 300次    栏目: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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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状况已引起国内外投资者的高度关注,新开办的消费贷款质量也并不乐观,与此相关的个人信用状况、征信体系、信用制度等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
  一、容易被混淆的个人信用概念与标准
    经济学的信用是授信方和受信方之间遵守契约能力的约定。履约能力强则信用高,反之则低。因此,它是一个相对概念。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各个经济实体都围绕契约约定的各种关系和要素而运转。社会信用好坏是各种契约链正常履行的综合反映。通过消费信贷反映的是消费者的信用消费,也就是靠个人的信用实现消费,信用成为偿还信贷的手段。目前真正靠个人信用开展的信贷业务除免担保的信用卡外,基本没有多少业务。大部分消费信贷是靠综合还款能力办理的,即在第一还款来源基础上,增加房屋抵押、车辆抵押、第三方担保、履约保证保险等贷款方式,靠贷款方式的组合锁定借款人风险。对个人的信用缺乏信任依据,导致银行以增加其它附加条件来降低贷款风险系数,在增加业务成本同时,降低了效率。为此,银行业迫切需要建立以个人真实信息、正常还款记录为核心的信用体系建设。
  个人信用标准取决于契约约定的精心化程度。以个人消费贷款为例,到期不还款,就是逾期、违约,至于是不是不良贷款、造成多大损失,银行另有标准界定。个人按期还款,并不一定就是守信用的好客户,它仍是一个相对守信用概念,因为在一个月宽限期内还款不属于违约,按期还款并不等于按日、按时还款。
  违约率和逾期率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又不完全一样。对于银行贷款来说,贷款合同中有很多条款对借贷双方各种权利义务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借款人按期偿还,一旦借款人违反按期偿还的条款逾期不还,这时候违约率和逾期率是一致的。但除此之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同样造成违约,这时候违约率和逾期率就存在差别。同时这些违约行为经常造成贷款逾期的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说违约率和逾期率又是一致的。
  违约率主要分为客户违约比率和金额违约比率。目前,很多人把客户违约比率视为金额违约比率,甚至当作不良贷款比率,夸大了贷款风险,比较典型的是对汽车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的理解与报道偏差较大。如助学贷款,学生违约比率是25%以上,而金额违约比率在10%左右,不良贷款比率在8%左右,贷款损失则在5%以下。
  不良贷款比率的比较首先要看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各个商业银行根据管理目标和要求不同,对不良贷款界定标准不完全相同。如有的行逾期一个月以上定为不良贷款,有的行以三个月为界限,有的行以半年为界限;有的行只把逾期部分定为不良贷款,有的行把逾期部分和未还本息都定为不良贷款。因此,同样的不良贷款比率未必是同样的贷款质量。目前不良贷款比率是国内外关注的焦点,而不良贷款划分的标准却未引起重视,这是不良贷款的风险控制中严重的漏洞。
  四级分类和五级分类是两种不同的贷款质量监测标准。目前我国银行贷款质量监测已由四级分类改为五级分类。四级分类是通过不同期限状态界定贷款的质量状态,五级分类是根据客户还款能力判定贷款质量。而在契约关系中,期限约定是可操作的重要因素,还款能力的判断标准受主客观因素影响,难以准确地约定在契约关系中。五级分类法相对于四级分类法是一个进步,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一个结果,而不是一个过程。管理注重过程,监管侧重结果,因此五级分类并不是最高质量标准,仍是一个相对的监管标准,不能作为管理的目标。从国际先进经验看,有效的监管体系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履约能力,改善社会信用和个人信用状况。
  贷款损失是违约、不守信用的结果之一。按照银行经营的流动性、效益性、安全性三大原则要求,不按时还款,就会导致银行的资金不能正常周转使用,影响银行其它资金和贷款计划的安排,诱发其它违约因素的增加。资金的安全得不到保证也是违约,会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银行贷款的损失,间接损失是资金不能按期收回,影响整个资金周转,以及收回违约贷款付出的各种费用等。因此违约、不守信用的代价不能单纯用贷款损失来衡量的。
  二、守信用客户的判断标准
    目前银行认为基本能正常还款或逾期在银行接受范围内,没有形成不良贷款的,视为守信用。这种判断标准对信用的要求并不高,并不是逾期就定为不守信用,有利于客户接受,对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个人征信体系具有推动作用。
  银行个人信用记录基本是按月约定的,按月还款,按月记息,并在一个月内设定多次扣款,尽量减少违约人数和金额。不同业务约定不同,有的业务按季、年还款,信用卡按免息天数约定,有的交易如外汇买卖约定更精细。现实中,每个人每天都在按契约生活、工作、学习,信用又是一个社会的概念。而社会信用的约定不都是按月约定,很多合同都是按日,甚至按时。随着社会发展,交通、通讯、交易手段、衍生产品、风险规避手段等不断发展,市场越发达,对契约的约定越严格,信用的标准就越高。
  建立准确的个人信用衡量标准,加强个人信用管理是提高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要求。只有建立准确的个人信用衡量标准,才能正确地判定个人的信用记录,并准确地使用逾期率、违约率、不良贷款比率等概念指导工作。发达国家个人信用有着精确的判断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以国外某些汽车金融公司汽车消费贷款为例,在贷后管理上以天约定,不是按月约定,还款日不还贷,就是违约,就形成不良信用记录;过几天不还,信用等级又要下调;在超过规定天数不还,银行就要采取法律手段并准备核销。目前,我国银行对个人信用的判断标准还比较粗放,尚未达到精细化要求,如个人按揭贷款三个月内不还款仍视为正常贷款,实际上已严重影响了银行资金周转。很多本是不守信用的贷款,却没有反映出来。银行在维护自身不良贷款比率名声的同时,纵容了客户的失信行为,而自己背上了经营管理不善的沉重包袱。
  目前各银行习惯于把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归结为社会信用环境差,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个人信用记录需要一个科学的评价体系。建立信用体系并不等于有了充足的信息记录可供评价,就向有了高速公路,并不一定有一定的车流量,即使有了车流量还要有一定运行检测标准。因此,银行不能等信用体系完善了再开展消费信贷,当前更重要的是加强对个人信用的研究,提高个人信用管理水平,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以生活中常见的上班迟到为例,一般迟到五分钟不算迟到;迟到十分种,可以接受;迟到半小时就要扣工资;迟到两小时会有新的规定。迟到时间越长,再去上班的可能性越小,最容易继续履约的时间段是半个小时之内。贷后还款有同样的规律,按大数定律,半个月不还款,就很容易造成按月不还,可见贷后管理的关键是逾期后半个月内的催收工作要到位。因此银行要严格个人信用衡量标准,找出各类违约客户和违约时间的规律性,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信用观念,有利于推进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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