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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经验加强“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11-14 22:47:32    浏览次数: 860次    栏目: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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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明晰的优惠措施。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税收对海外投资的鼓励集中在所得税的优惠措施方面,主要措施包括:


    1.延期纳税。资本输出国对海外企业的投资收入在汇回本国前不予征税,境外所得汇回本国时才征税。美国、英国、日本都曾利用此优惠鼓励资本输出,新加坡等国也采用此法。实行该政策,相当于海外企业从本国政府手中取得一笔无息贷款,降低了对外投资企业的经营成本和企业财务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本国资本对外投资。


    2.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指投资国对本国的对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已纳的税款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根据跨国公司经营模式不同,抵免法又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对于总分公司模式的跨国公司,其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可直接在总公司汇总纳税时,全部或部分抵免,适用直接抵免;而母子公司模式的跨国公司,子公司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先提取各项基金后才能用于对投资者的分配,母公司取得的股息只是子公司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其所能抵免的税额也只能是分回利润部分在其所在国相应缴纳的税款,适用间接抵免法。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允许纳税人已在东道国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根据一定条件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该税收激励是鼓励本国企业对外投资常用激励手段。作为资本输出大国,美国和日本就实施多层次的间接抵免制度,规定海外子公司或海外子公司下属公司在满足一定持股比例的要求下,汇回本国母公司的股息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从本国母公司抵扣,降低跨国公司的经营成本。


    3.税收豁免指投资国承认东道国对本国领土上的投资者的征税权,放弃本国征税权。税收豁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确立起来的。采用税收豁免的国家有瑞典、挪威、荷兰、芬兰、法国、德国、比利时、波兰、匈牙利等。税收豁免对境外投资者更有利,能更鼓励本国向外投资。


    4.亏损抵补。亏损抵补是资本输出国与本国对外投资企业共担投资成本的税收政策。该政策规定纳税人当年发生的亏损允许用盈利年度来抵补,减轻盈利年度的所得税负担。用结转对外投资亏损来抵消未来几年收入的向后结转方式被较多国家采用。如韩国递延期为3-4年,菲律宾为6年,美国为7年,德国税法对亏损向以后年度弥补没有时间限制。对企业发生海外经营亏损,以退还前几年已缴所得税来补偿其亏损的前转方式采用的国家较少。美国前转时间为3年,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国为1年。


    5.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包括日本、韩国等在内的发达国家允许对外投资者将一定比例的海外投资额作为海外投资损失金额积存起来,该项资金被认为是损失费而享受免税优惠。若投资发生损失,则可以从投资准备金中得到补偿;如果规定年限内没有发生损失,那么逐年合并到应税所得收入中纳税。该制度有利于帮助企业摆脱资金困境,减轻对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完善的税收政策。如美国公司要就其来源于全世界所得纳税,包括取得的外国分支机构所得和接受的外国股息。通过外国税收抵免的办法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另外一种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是,申请扣除在外国实际缴纳的税收。对于美国股东拥有50%以上股权的外国子公司(即受控外国公司),美国《国内收入法典》F部分规定,将对美国股东就外国子公司某些未分配的所得征税。通常,F部分规定的这些所得包括:非勤劳所得,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外国货币以及商品净利得和出售某些投资财产获得的利得;某些保险所得;航运所得;与石油有关的所得;某些关联团体的销售和服务所得。另外,受控外国公司对美国财产的投资(包括给美国股东的贷款)被视同是给美国股东的股息。


    (四)严厉的税收处罚措施。美国税法规定,公司纳税人逾期申报,按应缴税额的5%-25%罚款;对拒绝税务人员审计的行为每次罚款500美元;对查处的偷税不仅要收回所偷税款及利息,而且处以所偷税款75%的罚款,严重的要查封财产并判刑5年。美国政府1994年修改公布的《国内收入法典》规定,对纳税人使用不合理转让定价,被国内收入局调增应税利润并补缴公司所得税,在补缴税款之外,还应补缴按税款的20%-40% 的罚金。


    三、促进我国境外投资的税收对策


    (一)建立有效的征管体系


    1.规范境外投资管理体系


    首先尽快理顺国地税部门企业所得税征管分工,从体制彻底解决两家税务机构征管范围交叉重复的问题。其次在税务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上,建议将国内企业的境外投资纳入国际业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具体落实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解决协定执行过程中矛盾和争端,维护我国境外投资者的税收利益,为“走出去”企业提供良好的税收服务。


    2.构建管理信息共享平台


    掌握涉税信息是加强境外投资企业和外派人员税收征管的关键,而境外投资企业和外派人员的大量信息主要掌握在外经、财政、外事和公安等政府部门,因此,政府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审批抄送通报、管理信息共享的制度。


    3.强化税务登记法律责任。


    根据《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有关情况。当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对不按要求办理境外分支机构设立情况的单位和组织,依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从而强化境内投资企业的法律责任。对有境外投资行为的企业应设立台帐纳入重点税源管理。同时,积极探讨以税务部门出具境外投资企业和外派人员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证明作为企业年审和外派人员办理续签手续条件之一的可行性。


    (二)完善税收法规制度


    1.制定走出去企业税收征收管理规程。


    针对境外投资企业和外派人员境外所得税收征管复杂,政策执行不统一,申报程序不规范等情况,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税源控管。一是完善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及外派人员情况申报备案制度;二是建立投资经营情况和境外所得申报制度;三是明确有关申报操作规程;四是明确境外投资企业和外派人员的纳税义务、计税依据以及相关内容和要求;五是规范相关滞纳金、罚款等制度。


    2.完善鼓励企业走出去税收优惠措施


    (1)完善税收抵免制度。对公司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抵免)。目前我国没有对资本利得征税专门规定,应考虑对公司企业从境外子公司或投资入股的股份公司取得的股息,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支付股息公司就该项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


    (2)扩大税收饶让适用范围。对纳税人从对方国家得到的减免所得税,不论对方国家是否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可以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全额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3)建立境外投资储备金制度。为引导和帮助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建议国家出台政策,允许企业根据境外投资项目和投资总额,规定不同的提取比例建立储备金,允许企业直接从境外所得中扣减,以企业增强抗风险的能力。


    (4)增加境外收入延期缴税措施。为了鼓励企业对外再投资, 可以增加境外收入延缴税款的规定。对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只在汇回国内时征税, 未汇回境内而用于境外再投资的暂不征税。


    3.修订不合时宜的税收协定


    我国较早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较少考虑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情形,应该通过协定的不断完善解决这一问题。同时要加快协定谈签步伐。目前全球有 200 多个国家中与我国签署综合性税收协定只有80多个, 不及全世界国家数的一半、已生效的才三分之一,这将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范围。


    (三)提高走出去企业纳税遵从度


    1.加强国家主权税收观念教育。日本境外投资所创造的GDP与其国内生产总值相当。即使投资地的税率低于日本国内税率,日本境外企业也将投资利润转回国内,这是日本经济得以维持高速增长,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原因之一。因此要通过爱国主义宣传教育,使“走出去”企业自觉把维护国家利益放在最高位,鼓励企业把投资收益尽可能流回国内,依法纳税,支持国家经济建设。


    2.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应明确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规范境外投资收益的概念;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本着管理从简的原则,建议按各国的税法规定计算成本费用和损失,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以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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