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当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两份,涉及税种变更时,还应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一份。同时相应提交如下资料:
1、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生变更而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应当提供如下资料、证件:
(1)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应当提供如下资料、证件: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2)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