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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松绑企业市场化

    06-23 12:41:06    浏览次数: 453次    栏目: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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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公司法》修订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对于此次《公司法》的修改,社会各界表现出空前的参与立法的热情,经过不到一年的时间,国务院法制办即完成了《公司法》的修订草案。本次《公司法》修改究竟具体涉及哪些内容?与以往相比,新《公司法》新在何处?新《公司法》将带来什么?

    请看本期新闻访谈。

    采访嘉宾

    河南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王建国

    《经济视点报》专家顾问团成员、 开物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 郭健鹏

    河南财经学院法律系教授 徐强胜

    12条束缚企业的“准绳”被修订

    经济视点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公司法》,对现行《公司法》做了比较全面的修订。请问新《公司法》在内容上有哪些重要改动?

    王建国:主要作了以下12个方面的重要修改:(1)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故意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可能被起诉;(3)分别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和500万元;(4)公司投资其他企业不得承担连带责任;(5)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预留了探索空间;(7)为公司资产出具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将承担赔偿责任;(8)可以设立“一人公司”,若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未分离,“一人公司”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9)公司法人可从三类人中产生;(10)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设限”;(11)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12)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保留募集设立方式有待进一步研究。

    郭健鹏:总的说来,新《公司法》可操作性明显增强,公司自治原则被强化了,不同利益主体对公司的监督能力得到了提高。

    徐强胜:从整体上说,我个人认为,这次《公司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在于规范。新《公司法》的任务则在于通过规范使公司成为真正具有独立人格的经济实体,理顺股东、公司、管理者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经济视点报:这次修订,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门槛”被双双降低,是处于怎样的考虑?

    郭健鹏:以前规定那么高的注册资金实际上是不合理也不必要的。要求过高,使得民间资本找不到合理的投资渠道,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对国家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很不利,同时也会阻碍就业渠道。

    徐强胜:从社会层面看,这次对《公司法》的修订是基于鼓励投资、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的考虑;从法律层面看,通过相应的技术处理完全可以避免因公司出资少而导致的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情况的发生。事实证明,过高的投资门槛并不能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关键在于相应责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王建国:我认为目的是为了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同时,还可以减少虚假注册资本这一问题。

   经济视点报:公司门槛的降低,使越来越多的人成为经理,有人用公司的名义进行欺诈,对这样的行为该如何规避?

    王建国:这与整个社会的诚信度有关。一方面应该加强自身对市场信息的判断能力,减小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作为公司总经理,也受着自然人的约束,如果进行不法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徐强胜:公司只是个投资方式,形态可大可小,以前高门槛的时候,欺诈行为难以避免,主要是因为责任划分不清楚,新《公司法》在这方面起了很好的规范作用。而从自身来讲,应该谨慎交往,在进行风险交易时,可要求对方提供更多的担保。[Page]

    经济视点报:公司门槛的降低同时也会导致公司实力的悬殊,今后该如何去鉴别公司的实力?

    徐强胜:可以看这个公司的信用、融资能力、发展前景等。

    王建国:真正要了解一个公司,一要靠经验判断,二要靠实际调研。

    “一人公司”杀出重围

    经济视点报:修订后,“一人公司”终于杀出重围,被确定地写进了新《公司法》,此项突破有何意义?

    郭健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在很多国家都是被《公司法》所禁止的,我国法律界也对是否设立“一人公司”进行了相当长时间的争论,最终被确定写进《公司法》,这一点确实是个很大的突破。

    徐强胜:对“一人公司”的肯定和承认,在法理上突破了公司的社团性,即必须由两人以上的人出资成立,这有利于更多的人参与投资,特别是那些资本不多但具有创新意识的年轻人自主创业,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王建国:首先,与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相比,“一人公司”的股东免于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公司”的股东享有更大限度的开业自由,即使找不到其他的理想投资伙伴,仍然可以一人开办公司。 其次,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对其依法加以规范,将极大地鼓励私人资本进入市场,有利于促进创业、扩大就业,推进经济的发展。

    经济视点报:有人担心,“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可能被滥用,对这一点仍有很多不同意见。诸位对此怎样看?

    郭健鹏:如果没有很好的制度保障及法律执行的能力,那么任何制度都有可能被滥用。而如何防止被滥用才是应该重点考虑的。新《公司法》规定了几项制度,我认为是比较充分地考虑到了“一人公司”可能出现的风险: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予公示;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

    徐强胜:“一人公司”很容易被股东滥用其有限责任,但《公司法》通过相应的制度,如出资高门槛、法定资本制、严格的书面决策制、财务报告审计制等规定,来尽量保证“一人公司”的经营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经济视点报:这次与“一人公司”制度同时被写入《公司法》的还有另一个先前很有争议的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或叫“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如何理解这一制度呢?

    郭健鹏:这基本可分为这样几个意思,首先前提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目的是逃避债务,后果是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样就要对法人人格进行否认。

    徐强胜:所谓“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使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或撇开公司的存在重新确定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王建国:这项制度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公司章程不再千篇一律

    经济视点报:按照新《公司法》,公司的各个角色,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分别是多大,可以在章程里约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经理的权限,可以在章程中扩大或者减少,而不是由法律来规定。这样一来,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就将更加灵活,公司章程也将不再千篇一律。但同时,这是否会引起企业内部的混乱?[Page]

    郭健鹏:不会。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宪法。除了与法律直接相抵触外,公司章程在公司中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样规定给公司更多的自治权利,只会促使公司的投资者、管理者以及职工更加努力地去完善公司管理制度。

    徐强胜:它不仅不会引起企业的混乱,反而使得企业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符合自己发展和需要的设计,使公司成为真正的公司。

    王建国:由于市场的创造力和多变性远远大于立法者的预见,因此《公司法》没有理由将经理权的设置装进一个统一铸造的模式中,从这种统一模式中引申出来的默示权力可能并不能满足现实中某些公司的需求。虽然经理作为公司核心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经营自主权更加灵活了,有利于其能动性和创造力的最大限度的发挥,但他的业务管理权和代表权依然受到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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