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从“语可论者”的角度来界定《论语》之名义,可以兼容《艺文志》、《别录》及《释名》等文献关于该问题的阐释。因为,“可论”之“语”是经过孔子后学的“议论”编纂认可之“语”(《艺文志》),是经得起逻辑推敲和实践检验之“语”,故而非无伦次之“语”(《释名》),当然是有益于社会之“语”即“善言”(《别录》)。
参考文献:
[1]朱熹:《四书集注》,海口,海南出版社,1992;
[2]杨伯峻:《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2;
[3]程树德:《论语集释》,北京,中华书局,1990;
[4]匡亚明:《孔子评传》,济南,齐鲁书社,1985;
[5]张岱年:《孔子大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3;
[6]陈科华:《孔子思想研究》,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2;
[7]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