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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 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职罪

    01-23 22:40:18    浏览次数: 344次    栏目:司法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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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A、B、C、D。分析:A甲某明知乙某提供的是伪造和变造的凭据,仍以本公司名义签订
合同,骗购外汇50亿元,从中收取代理费,A公司构成骗购外汇罪的单位犯罪,甲某作为法定
负责人员以骗购外汇罪处罚。B甲某的19.7万美元的收入,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并不能说
明其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C甲某指使丙某私分公司购汇业务款,构成贪污罪
的共犯,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后罪要求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5.A。参见第253条。
    6.A。捆绑行为属于抢劫的暴力手段,所以不因此而构成绑架罪;甲某虽然抢取了存折,
但一时无法兑现,认定为未遂较为合适。
    7.B、D。提示: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不是贪污罪。
    8.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除具有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
员身份的以外,不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
罪处罚。”甲某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关键看其身份。甲某原系中国农业银行某县
支行信贷股副股长,受“委派”到某村合作基金会任主任,属于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按国
家工作人员对待。应成立挪用公款罪。应当注意。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如果不具有国家工
作人员的身份,则应当按照公司企业职工对待,只能成立挪用资金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农村合作基金
会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得办理存贷款业务,因此不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范围。
    9.B。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执行
行政管理工作时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10.BCD。A我国刑诉法虽然把被害人陈述作为与证人证言并列的证据种类,但是司法
实践中有判例将暴力逼取被害人证词的行为,认定为暴力取证罪。B的“通风报信、提供条件”
的情形如告诉关押设施何时何地没有警戒,使其脱逃。参见最高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
标准”(2009年7月)。
    11.B、C。见“审理挪用公款案解释”第5条、第6条。
    12.A、C。见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立法解释。
    13.A。甲某从事本村的房屋开发工作,不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事务”,不是依法
从事公务的人员,不符合受贿罪主体特征,不成立受贿罪。甲某属于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公司
企业人员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的主体特征,故不成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14.B。虽然庄某盗出的焊机的所有权是乙公司的,但因为甲、乙公司共同将工具等财物
存放于同一个仓库内,双方轮流安排人员在办公室值班看管,两公司的值班员对于仓库中的财
物都负有保管责任,因此仓库里的所有物品,对于每一个值班人员而言,都应视为本单位的财
物,所以庄某的行为应定职务侵占罪。
    15.A、c、D。甲帮助他人行贿,构成行贿罪,利用职务或地位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人的
职权为他人谋利,从中收受财物,成立受贿罪[斡旋受贿]。   
    16.A。乙所得非法收入是乙利用职务之便,与甲共同实施贪污行为所侵占的国有企业
财产的一部分,其非法所得收入实际上是企业的公共财产,故乙每月收取甲500元的行为并非
行贿受贿行为,而是共同贪污既遂后的分赃行为。因此甲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17.A、D。挪用、职务侵占的认定。参见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立法解释。
    18.A、B。
    19.B。A是徇私枉法罪;C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D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0.(1)A、C、D。(2)A、B、D。提示:关于答案(1),A甲为工作业绩竟然纵容乙教唆他
人犯罪,导致发生抢劫案件,成立滥用职权。B甲乙虽有陷害他人成分,但丙丁确实实施了抢
劫,所以甲乙不成立诬告陷害罪。C丙丁受乙教唆实施抢劫,理应成立抢劫罪。乙教唆动机是
为了着案子凑业绩不排除丙丁抢劫的犯罪性,也不排除乙教唆行为的犯罪性。所以乙丙丁均
成立抢劫罪。关于答案(2)若丙丁拒绝教唆、没有犯罪.甲乙戊陷害无辜的丙丁,各人因身份
不同成立不同的罪。甲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刑事追究,成立徇私枉法罪;乙成
立诬告陷害罪和抢劫罪教唆未遂。戊若具有证人身份则单独成立伪证罪。另外,似乎也可认
定q|乙戊三人成立徇私枉法罪或诬告陷害罪的共犯。
    21.A、C、D。“办理走私案的意见”第16条:负有特定监管义务的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
弊,利用职权,放任、纵容走私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放纵走私罪(《刑法》第4ll条)。放
纵走私行为,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通谋,在放纵走私过程中以
积极的行为配合走私分子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在放纵走私之后分得赃款的,应以共同走私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放纵走私的,应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
    22.A。提示:B因为尚不足以认定是故意“放纵”。
    23.A、B。解析: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赔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
贿得以实现的行为。这里要注意本罪与受贿罪共犯的区别: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
人”共同受贿,只要“特定关系人”告知国家工作人员请托事项,并告知收钱财之事或者国家工
作人员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取钱财。即构成受贿罪共犯。本案中乙的行为并非是在行贿人与
受贿人之间撮合和沟通的行为,而是与甲构成了受贿罪的共犯。
    24.A、B、C、D。解析:参见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联受贿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5.A、B、C、D。同上。    
    26.A、B、D。C错在“及其亲属”,仅限于向“犯罪分子”泄露案情,不能包含向犯罪分子亲
属泄漏。E属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
    27.A、B、c。A甲泄漏“国家秘密”而不是“军事秘密”,可按普通主体定故意泄露国家秘
密罪。B乙不是现役军人,不成立过失泄露军事秘密,但可以成立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D有
特别规定“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E应当定“武器装备肇事罪”,第436条。    
    对此还可从间接正犯角度解说,即行为人自陷无责任能力状态,等于是把“本人”当犯罪工
具利用的情形。
    把“本人”当工具利用的情形如,自己喝得烂醉而丧失神志(自陷无齑任能力状态)将他人
杀害。实施杀人行为时丧失神志,是清醒时的自己利用烂醉时的自己犯罪。这也被称为“原因
自由的行为”,对其责任意思、责任能力追究到有自由意志的“原因行为”时。
    本案终审判决交通肇事罪,本判决认定过失的尺度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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