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及解析
1.D。因为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所以不成立销售假药罪,但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
上,可成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A。理由:A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刑法》第154条“免税的来料加工、来料装
配的原材料、制成品在境内销售牟利,没有缴纳税款”的变相走私。B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的行
为,但是走私淫秽物品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而B中的行为人只是想自己观看,虽然数
量达到8张,但内容不一样,行为人不具有牟利、传播的目的,因此不构成犯罪。行为具有走私
淫秽物品的性质但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应当没收、给予行政处罚。C中的锡属于贵重金属,法
律规定走私出口贵重金属的直接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所以本案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而构成一种特殊的走私罪。D中的管制刀具、仿真枪支、警用戒具算作普通货物物品,而构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达到犯罪程度的必须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以上,而本案的标的数额只有
4500元,所以虽然行为具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性质但由于数额不够,不构成该罪。
3.C。参见《刑法》第166条。
4.A。提示:以盗窃方式获取,非法加盖印鉴后成为“真实”的现金支票,可按照盗窃印鉴
齐全的现金支票对待,认定为盗窃。“冒领”行为是具有诈骗性质,与盗窃具有牵连关系,以盗
窃罪定罪处罚。以盗窃、抢劫、抢夺手段获取金融票证后进行兑现冒用的,事务多以盗窃罪定
罪处罚。
5.D。参见《刑法》第198条:“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
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6.A。要点是合同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甲某有一定履约行为,尚未到达显示非
法占有他人财物意图的程度,故难以确认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甲某没有从事保险的资质,
从事保险业务,可以认定为保险诈骗罪。另外,也涉及保险诈骗与其他诈骗罪的区别。要点是
保险诈骗的主体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7.B、C。《刑法》第225条。
8.A、D。《刑法》第205条。
9.A、B、C。法院一审判决:A炼油厂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罚金1500万元;判处该厂
副厂长甲某有期徒刑8年;没收走私货物九万吨低硫燃料油并上缴国库。
10.(1)A、B、C。甲某投保时,就具有进行诈骗的目的,因此,其投保行为属于保险诈骗
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为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的,应当数罪并罚。鉴于甲某骗保险金未得
逞,故认定保险诈骗未遂。若不能证实投保时就有骗保的意思,则通常以开始“索赔”作为保险
诈骗的着手。(2)A、B、C。本案乙某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合理理由,因为只有一个行为,即故
意杀人行为。乙某虽有与甲某共同骗保的故意,但是,既没有投保也没有骗保的行为。因为缺
乏共同诈骗行为而不成立保险诈骗的共犯。另外,仅以一个杀人行为成立二罪是不恰当的。
11.D。甲某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身份,故成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另外,甲某有侵犯
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缺乏“造成严重损失”的后果,故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12.A、B、C、D。《刑法》第13l条。
13.(1)A。(2)B。提示:存单、存折、信用卡、支票等金融票证也是盗窃罪的对象,行为
是盗窃性质,事后冒用兑付视为盗窃后具有诈骗性质,可认为是牵连关系。但鉴于从盗窃到兑
付的财产内容其实只有一个,即票证所载可兑现的一笔金钱,可看做一个盗窃犯罪过程。所以
司法中仅以一个盗窃罪论处。窃取后而不欲冒用、兑付的,通常不计算盗窃金额。根据这样理
解,丙帮助兑付盗窃的票据的行为,可认为是盗窃共犯。
14.A、B、D。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友,不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 5.A、B、C、D。第149条。
16.A、B、C、D。伪劣商品罪与其他特殊伪劣商品罪的竞合关系。
17.A、B、C、D。走私不同性质物品构成不同罪,不属于同种罪。
18.C。虚假出资罪认定。
19.A、C。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单位行为,实行单罚,即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甲
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犯罪的单位不判处罚金。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如果存在过失,
可能成立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29条之罪)。
20.A、B、C、D。《刑法》第1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