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及解析
危害公共安全罪
1.D。理由:事故型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与生活型犯罪发生竟合
的时候应优先适用事故型犯罪。所以不要以为死人的都是过失致人死亡,不要以为发生火灾
的都是失火,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业务过失的还是应该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2.C。因为这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法条竞合,需适用特别规定。过
失爆炸罪通常属于“生活”型过失,并且犯罪人通常是自己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爆炸”的人。
3.B。理由:破坏型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刑法》第117条)、电力设备(《刑法》第118
条)、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备(《刑法》第124条),故意破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
型犯罪涉及想象竞合犯的问题。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包含架设完毕没有通电但交付电力部
门验收的电力设备,本案行为人偷割这样的线路,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当然行为人同时又有
盗窃行为,属于标准的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是典型的想象竞合犯的类型,因此只需处罚重的破
坏电力设备罪。行为人交待了他盗割过一条国防线路,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属
于想象竞合。盗割铁路专用电话线的,一方面它属于电活线、属于通信设备,另一方面又是铁
路专用的,涉及交通运输安全,这种情况应该从重选择适用,所以应当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因此,本案的行为人总共犯了3个罪。
4.C。放火和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区别,是否定放火罪主要看是否危及公共安
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安全或者是重大财产安全。农村的打谷场是比较空旷的,一般是不涉
及人,也不涉及烧掉了住房的问题,因此是不涉及人身安全的。再看是否涉及重大财产安全?
虽然烧的火很大但稻谷不值钱,烧了那么多价值才1.5万元。对于损害1.5万元财物的行为
一般按索赔处理,不定罪。因此,本案不构成放火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限制很严格,破坏机器设备和耕畜,而本案不属于这个范围。但如果在
春耕之前把稻谷给烧了,造成大面积(几百亩、几千亩)的土地不能及时播种,影响了大片土地
的播种和收成的,可以定破坏生产经营罪。
5.A。提示:ACD三者的区别主要是:(1)含毒害物质的程度不同,食品含少量有害物
质的,不能认为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2)主观认识,不知该油是工业用油具有毒害性,在加
工食品中误用,不能认为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只能追究到生产、检验环节把关不严的责
任。
6.A、C、D。因为范围相对特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是外国
人,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
7.A、B、C、D。
8.A、B、D。[AB]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D是铁路运营重大责任事故罪。’
9.D。因为没有造成重伤以上后果,缺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后果;因为没有造成伤残、死
亡结果,也不适用逃逸等其他规定;因与被害人不是家庭成员间关系,也不成立遗弃罪。乙受
轻伤后果是过失造成的,而过失只有造成重伤以上结果才可以构成(过失重伤罪)。
10.A、B。提示:参见审理交通肇事案的解释。车主或单位有关负责人强令他人违章驾
驶造成事故的,也可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11.A、B、D。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经《刑法修正案(六)》修正)与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
罪并罚。
12.A、c、D。第114条、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41条、第142条。
13.A。提示:因为在自家院中,(1)不涉及不特定多人安全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
(2)有人进入触电的概率很低。所以认为是过失致死亡罪。若在公共场所,则可能为B;若加
之有人或贼频频光顾,足以认定具有问接故意,则可以是C。
14.C。因甲有持枪资格,超量持有属于“违规持有”行为,不属于“非法持有”。
15.C。第128条、第129条、第145条。 、
16.B、C。《刑法》第128条。A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行为犯)lD第145条经
修正案四修正,以具有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为要件。
17.ABCD。A认定乙构成共犯不合情理。B乙同意行为不能排除甲行为的犯罪性。c
“借钱”行为对将来杀人犯罪不具有创造便利的作用,不是预备行为。D不是使用人未必不能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教唆)
18.A.因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所以不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又因为属于残害耕畜的
行为,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排斥故意毁坏财物罪适用。其事后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罪。该事后行为产生了另外的危害即危害公共健康,所以应当与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
注意,若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且无需数罪并罚。
19.ADI解析;B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C危险物品肇事罪;E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
故罪;F,铁路运营重大责任事故罪;G交通肇事罪;H失火罪。另修正案六将“强令违章冒险
作业罪”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分离出来规定为独立罪名,该罪处罚重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此
若具有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应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20.ABCD o解析:参见《刑法修正案(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