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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犯罪形态

    01-23 22:39:52    浏览次数: 659次    栏目:司法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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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C、D。提示:根据有没有既遂(侵害客体的)可能性对未遂的分类。
    20.A、C:。犯罪形态处罚原则的知识。
    21.A、B、C、D。故意犯罪形态的基础知识。
    22.B。安眠药不是用来毒杀被害人,而是为了刀杀制造便利。所以本案中杀人行为的着
手应是开始刀杀行为。当然,这里对杀人着手的时机掌握得较为靠后。甲因为意外原因未能
着手实行杀人,预备犯。预备犯处罚见第22条。
    23.B、C。强奸行为包含伴随的强制猥亵行为,不单独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奸罪的
着手类似于抢劫罪的,以开始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为着手。已经着手(强奸行为)因意志以外
原因未得逞,犯罪未遂。
    24.B。提示:强奸应是未遂。犯强奸罪。临时起意”取走被害妇女财物的.另成立抢劫
罪。若被害妇女已经死亡或失去知觉的,则临时起意取财行为是盗窃。
    25.B。甲乙丙的行为是“犯罪撤退”的情形,认定为预备犯。
    26.A、B、C、D。提示:C我国通说则认为不能犯也应按照未遂犯处罚,但是对因使用迷
信、愚昧的方法而不可能既遂的,称之为愚昧犯、迷信犯,不认为犯罪。为了把愚昧犯、迷信犯
排除出去,一般限定不能犯未遂是因“事实认识错误”而致不可能既遂。假如没有发生(工具)
错误,则有既遂可能性。外国学说多认为因“不能犯”而致未遂(没有既遂)的,不可罚即不认为
犯罪;因此未遂中.只有能犯的未遂可罚。认定一个没有既遂的行为是不是犯罪,需要看能犯
还是不能犯。理由是既然没有侵害客体的可能性,就不能认为犯罪。
    27.C、D、F、G、H、I。实行行为观念。广义地讲.甲在枪击乙致死之前一切为“杀害乙”
(杀人)创造便利的行为都是该杀人的预备行为。严格意义讲,实行行为是该当(分则)构成要
件的行为.应当以分则确立的犯罪行为为准衡量,刑法分则规定有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盗窃枪
支罪、故意杀人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盗窃罪、销赃罪,甲实施的与这些犯罪行为相符合的行为,
都是实行行为,即刑法直接禁止并惩罚的行为。甲磨刀、买刀,走路属于预备行为,因为刑法中
没有规定磨刀罪、买刀罪、走路罪。原则上一个实行行为一个罪.但未宓都评价处罚。埋尸(毁
灭证据)对当事人而言不具有可罚性,不认为犯罪;卖车(销赃)是其盗窃罪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不单独论罪。甲的实行行为中真正能独立论罪的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盗窃枪支罪、故意杀
人罪、盗窃罪。其中,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盗窃枪支罪与故意杀人存在一定程度的牵连关系,是
否数罪并罚存在争议。毫无争议的至少对甲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只有当甲未着
手实行杀人的场合,才可能论及甲买刀、磨刀的(杀人)预备行为。不论杀人行为实行没有,其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盗窃枪支罪都独立构成犯罪。    
    28.A、D。解析:A由于“抽象地”害怕被惩罚、被抓获的情形,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B
目标障碍,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C缺乏真诚努力,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D即属于。能达目
的而不欲”的情形,属于犯罪中止。
    29.BD。解析:犯罪预备是已经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犯罪预备行为表现为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制造条件”在司法
实践中具体表现为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侯被害人的到来、诱
骗被害入前往犯罪场所、事先清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勾引他人参加犯罪等等。A属于一行为同
时触犯(爆炸罪)预备阶段中止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既遂,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即
按照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定罪处罚。C仅是一种犯意表示,不成立犯罪预备。
    30.AB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两抢的司法解释,对于抢劫罪的加重犯,除了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其他加重情节均有既、未遂形态,而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是劫取财物或
者致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C项属于抢劫罪加重犯的未遂;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
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之一的,本罪即属于所谓的行为犯,只要实行上述
行为之一的即构成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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