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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犯罪与犯罪构成,
不能据此简单认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考察主观罪过,这一点也是应注意的问题,实际上
电是个观念问题。因果关系的判段与责任的判断是分开的,我国相对而言对因果关系判断的
范围有所扩张导致与自己的感觉不一致,这时我们要克服自己这种常识的感觉来适应这种不
太自然的做法。
2.B、C、D。提示:A赞助他人乘飞机并不违法,空难是一种人人皆知的合理风险,所以
不认为有因果关系。、B罪犯事实上是被甲砍死,有因果关系。C甲摔死结果可归咎于乙暴力
犯罪行为。D甲在恶劣环境下致人受伤而死,该恶劣条件不阻碍具有因果关系,因为因果关系
总是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
3. A、B。《刑法》第17条第2款。
4.A、D。相对责任年龄及跨年龄段的犯罪问题。
5.A、c。提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A、B、D。提示:身份犯(特殊主体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需行为人具有特定身
份(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种犯罪。但这仅限于单个人的实行犯或正犯,不妨碍没有
身份的人因帮助、教唆行为而成立身份犯的共犯。身份不同也不妨害成立共犯。
C:是错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一般主体。任何人皆可构成本罪,无身份限制,因为是犯
罪获得的地位和身份不是身份犯。加入黑社会,打拼一番成为老大不能说是身份犯。
D是正确的,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7.A。提示:二者在认识因素上都是“明知”。在认识程度上,直接故意包含认识到危害
结果发生的(1)必然性租(2)可能性;间接故意一般只包含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若
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仍然执意为之造成该结果,应推断该人对该危害结果是希望而
非放任。
8.C。提示:在我国刑法上,对过失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结果的不当傲犯罪。目前我国刑
法上没有规定惩治过失危险行为,可以说过失犯都是实害犯、结果犯、实质犯,没有过失危险
犯。
9.A、c。典型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电人还是电猪,这对判断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予自信
的过失有影响。涉及对人的死亡结果有没有恶意,类似的还有,粉条经常被偷,于是撒上毒药,
小偷偷回吃后中毒死了,对于这种情况应定间接故意。还有一种情况.在田闻地头喷上毒药防
止牲畜吃他的庄稼,不知人偷吃中毒死了,这种情况一般认为是过失。行为人内心是想防人
的,针对人实施的,定间接故意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行为人是防止牲畜偷吃庄稼,意外地被人
偷吃了的情况下,定过失的可能性比较大。
10.C。理由: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的点在于行为人事先对于行为的结果有
无预见,如果有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上题的行为人明知设置电网电
猪有危险、因而设置告示牌,显而易见他对行为的危险性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的
过失。而本案是偶然发生的一件事,甲被咬后生气推了乙一把,不能说多大的恶意i但是行为
人生气头上力气大一些导致小孩子摔倒死亡,这种情况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事先没有预见到行
为的后果,行为人对于这种后果也非常后悔。事先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案能否认为是故意伤害呢?这涉及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要点在于导
致死亡结果的行为性质本身是否具有伤害的恶意和性质。具有伤害的恶意和性质而导致死亡
结果的应定故意伤害致死。这种情况处罚很重,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如果行为本
身不具有伤害的恶意和性质,而是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间粗心、草率导致死亡结果的,属于疏忽
大意的过失.属予过失致人死亡。类似一巴掌把人打死、一下推死人的情况。掌握的尺度多数
倾向于过失致人死亡。被小孩子咬一口.一生气推他一把。这种情况不能说行为人有伤害的
恶意和性质,所以定过失致人死亡是比较合理的、符合人们处理案件经验。
11.A、D。提示:我国学说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有:(1)客体认识错误;(2)对象认识
错误;(3)手段(工具)认识错误以及(4)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其中“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预
想侵犯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可简称为“非同质
错误”或“非同类错误”。它属于抽象的事实错误。“对象错误”,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
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的,可简称为“同质错误”或
“同类错误”。它属于具体的事实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认定认识错误,“同质错误”不阻却
行为人对因错误而造成的同质犯罪结果承担故意罪责;“非同质错误”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
造成的非同质犯罪结果承担故意罪责。
12.B。事实认识错误,缺乏抢劫故意。但持有他人之物,拒不交还的,可成立侵占罪。
13.C。甲欺骗、利用乙为其隐匿尸体,对甲而言是其故意杀人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对乙
丽言并不知情,误认为尸体(犯罪证据)是毒品而为他人(甲)运输,属于“不同质错误”,阻却对
不同质结果(毁灭证据)成立故意,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但是有运输毒品故意并实施了相
应行为,具有运输毒品的性质。是否成立运输毒品罪取决于对待“不能犯未遂”的立场。若认
为不能犯未遂可罚,则成立运输毒品罪(未遂)。
14.A、C。解释:甲本来就有杀人的故意.决定其行为具有杀人的性质。对死因即结果的
误认(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阻却既遂。
15.A。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常识。犯罪构成“一般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
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对象、结果属于客观方面的要素,不是一般要件;
动机是主观方面的要素。
16.A、B、D。《刑法》第17条第2款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17.A、B、C。提示:A法律错误原则不免除故意罪责。B打击错误,不阻却对同质结果成
立故意。.C工具或手段错误,不能犯未遂。D行为人自始至终都不存在犯罪故意。对因为误
认对象而造成的损害结果,只可能是过失或意外事件。
18.C。提示: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间接故意的是“放任”,在行为人“明知”自
己的危害行为会造成某危害结果并且造成该危害结果时,不能证明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希望的,
也成立故意,叫“间接故意”,也可认为是一种非典型的故意。其基本点是:(1)“明知”;(2)没
有表现出对结果的“欲求”。
19.A、C。刑事责任年龄。最高法“审理未成年人刑案的解释”(2006·1)第5条:“已满
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
第17条第 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 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据此应当
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0.A、C。最高法“审理未成年人刑案的解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
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
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O…
21.C、D。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适用转化抢劫罪规定的情形。最高法“审
理未成年人刑案的解释”还有哪些对未成年人的宽大规定?
22.A、B、C。第18条。学理J二一般认为精神病人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完全丧失其一,就
可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23.A、B、C、D。单位犯罪的认定,参见有关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
24.B、C、D。提示:处理单位犯罪的基本知识。A将保税、免税的物品擅自在境内销售
牟利的,属于走私性质,甲公司应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实际是一种特殊的偷
税。
25.C、D。单位犯罪的基础知识。X单位犯Y罪的责任人员Z。X单位是犯Y罪的主
体,Z作为X单位犯Y罪的责任人员,就Y罪而言不是X单位的共犯。这种场合其实犯罪主
体就一个,即X单位。
26.A、C。因为丙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故甲与丙不构成共犯。甲
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属于单独犯,不是教唆犯。注意,也不适用教唆不满18周岁人犯罪
从重处罚的情节。
27.A、C。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抢夺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不
以抢劫罪论处,因为不满16周岁的人对盗窃不负刑事责任,所以也不能转化为抢劫。根据使
用暴力的情况按照杀人、伤害罪定罪处罚。
28.A、D。解析:我国对因果关系认定的通说认为,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危害行为与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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