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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真题(含答案解析)

    01-23 23:57:19    浏览次数: 149次    栏目:会计职称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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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核乙级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根据规定,设立乙级采购代理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
  [试题点评]: 又是一道咬牙切齿的题目,幸亏没考到什么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什么的。

  40.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执法主体的有(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
  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
  D.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财政违法行为执法主体的范围。以上四项均属于执法主体的范围。

  41.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的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有( )。

  A.虚增财政收入
  B.虚减财政支出
  C.克扣转移支付资金
  D.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种类。以上四项均属于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的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42.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的仲裁协议,属于无效的有( )。

  A.甲、乙两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依法约定有仲裁条款,其后,该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
  B.王某与李某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他们之间的扶养合同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C.郑某与甲企业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D.陈某在与高某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后,胁迫高某与其订立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

  [参考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选项A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因此,选项B中的扶养合同纠纷提交仲裁的协议是无效的;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选项C中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选项D中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试题点评]:好不容易盼到第一章的题目了,还居然是综合性的客观题,相信做到这时,很多人的心都"凉半截儿"了。

  43.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09年6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09年12月1日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参考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管辖权。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合同履行地为厦门,被告住所地(乙公司所在地)为长沙。
  [试题点评]:以小案例的形式考到了诉讼管辖权,需要简单进行分析才能选出。考场上,此时大家的头应该都很疼了,因此千万不要把长沙看成北京,把上海读成厦门。

  44.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 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A.董事人数减至4人
  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参考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题中,选项A由于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5人",因此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最大股东李某持有股份超过了10%,因此可以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试题点评]:本题难度不大,但对于选项B,有些别扭,需要认真考虑一下,法律规定是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因此单独的一个"监事"是不能提议召开的。

  45.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其实施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关于股票发行规定的有( )。

  A.以低于其他投资者的价格向公司原股东发行股票
  B.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
  C.向公司发起人发行无记名股票
  D.向某法人股东发行记名股票,并将该法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记载于股东名册

  [参考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每次发行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当相同,即遵循"同股同价"的原则,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据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据金额,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该选;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因此选项C和D的说法是错误的。
  [试题点评]:本题有些难度,其出题思路与06年中级经济法的一道考题相似,考查大家对股票发行这里的全面掌握。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请将判断结果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中题号61至70信息点。表述正确的,填涂答题卡中信息点[√];表述错误的,则填涂答题卡中信息点[×]。每小题判断结果正确的得1分,判断结果错误的扣0.5分,不判断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

  6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合作企业合同中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出资额转让的规定。根据规定,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合作企业合同中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试题点评]:经过前面单选题和多选题的挫折,做到判断题时相信大家更加有"草木皆兵"的感觉。本题虽然没说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的情况,也应该是判断为对的。

  62.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 )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资企业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规定。根据规定,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试题点评]:可能有些人会认为25%也超过了20%,应该选。注意本题是一个"期间"的判断,说的是"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因此是错误的。

  6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上的表述是正确的。
  [试题点评]: 虽说是教材上的原话,但在考场上敢下手打上这个"勾"也需要一定的胆量。

  64.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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