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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试题及答案(旧制度)

    03-14 12:38:20    浏览次数: 605次    栏目: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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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东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随后,D要求拍卖抵押楼房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6月30日,甲公司为维持营业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另一栋楼房设定抵押性银行借贷1 000万元。

  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偿还60%,并且分两年支付;(2)公司股东将其拥有的50%的股份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给一般债权人作为补偿;(3)抵押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两年后可以得到本金的全额支付;(4)自破产申请受理开始,所有债权停止计算利息。债权人会议对上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除担保债权人组外,各类债权人组合出资人族都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在与担保债权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

  2009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偿第一笔债务之后,发现公司现金严重不足,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甲公司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对A、B、C和D申报债权的异议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拒绝D为清偿自己的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4)在重整期间,甲公司为向银行借款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栋楼房提供担保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在担保债权人对重整计划后,甲公司能否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并说明理由。
  (6)在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后,甲公司能否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本题中,债权申报期限为1月21日——5月21日,超过了最长期限3个月,所以不符合规定。
  (2)对于A的异议不成立。对于A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对B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所以,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题目中说“应当由连带保证人承担”不符合规定。
  对C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即可以申报债权。题目中说“未到期的债权不能确认”,不符合规定。
  对D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所以,有担保债权,也要向管理人申报。
  (3)甲公司可以拒绝D为清偿其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所以甲公司可以拒绝D的要求。
  (4)重整期间,甲公司为借款而以另一楼房提供担保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所以甲公司的做法符合规定。
  (5)人民法院直接批准重整计划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但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本题中,重整计划草案中约定抵押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2年后才可以得到清偿,实际上并未解决延期清偿所受损失的清偿问题,其担保权是受到了实质性损害的(不让其行使),因此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批准重整计划。
  (6)甲公司不能要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2.甲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为A所控制的两家非上市公司。2009年1与5日前,乙公司、丙公司分别在交易所购入甲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均价为每股5.1元。1月7日,乙公司再购入甲公司发行股份的2%,1月9日,乙公司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甲公司并公告其已购入甲公司发行股份的5%。在1月8日至9日期间,乙公司仍不断购入甲公司股份。至1月9日,乙公司直接持有甲公司的股份已达8%,均价为每股7元,而丙公司在1月7日至9日期间,卖出了其直接持有的甲公司的全部股份,获利1亿元。
  1月30日,A与甲公司的大股东B达成协议,由乙公司受让B持有的甲公司35%的股份。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未果后,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与3月13日公告发出收购甲公司所有股份的要约。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该要约有效期为30天;要约价格为每股7元,该价格高于乙公司发出要约提示性公告日期30个交易日甲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鼓励股东尽快接受要约,凡在4月1日前接受要约的股东将获得每股8元的优惠收购价。
  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要约收购数据来看,至4月7日,共计有持有甲公司已发行股份50%的股东接受了要约,该股份被冻结保管。4月8日,已经接受要约的持有甲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C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手续。至要约期限届满,共计有持有甲公司已发行股份45%的股东接受了乙公司发出的收购要约。
  乙公司收购甲公司的股份后,甲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要求,甲公司于5月20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终止上市。6月3日,C要求乙公司以要约价格购买其持有的甲公司5%股份。
  D为乙公司董事,在1月8日以自己的账户买入甲公司股份100万股,均价为每股5.4元。后以每股8元的价格接受了乙公司的要约,扣除有关税费后获利254万元。
  E持有甲公司股票1万股,其未接受乙公司的要约。5月21日,E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1)应当将丙公司买卖甲公司股票的1亿元收益收归公司所有;(2)应当将D买卖甲公司股票获利的254万元收归公司所有。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009年1月5日前,乙、丙两公司分别购入甲公司3%股票的行为,是否需要公告?并说明理由。
  (2)从1月8日至1月9日,乙公司购入甲公司3%股份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拟购甲公司35%股份时,是否需要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发出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是否有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5)C是否有权撤回预受要约?并说明理由。
  (6)在甲公司终止上市后,C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以要约价格购买其股份?并说明理由。
  (7)D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8)E请求乙公司董事会收回丙公司股票买卖收益1亿元的要求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9)E请求甲公司董事会收回D股票买卖收益254万元的要求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乙、丙两公司分别购入甲公司3%股票的行为,应当进行公告。根据规定,投资者之间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为一致行动人。而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另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本题中,乙、丙同受A控制,为一致行动人,其持有的甲公司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为6%,超过5%,所以此时应当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2)乙公司购入3%股份的行为合法。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题目中是在1月5日达到5%,则“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就是1月5日、1月6日、1月7日,则在这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而本问是针对“1月8日至1月9日”间的购买股票行为,此时已经超过3日,是合法的。
  (3)乙公司应当发出全面要约收购。根据规定,收购人通过协议收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另外,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所以本题中,乙公司向证监会申请豁免未果,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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