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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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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2、出资人为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正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加盖公章。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全体董事签字);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正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加盖公章。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正正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正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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